关爱残疾人从“心”做起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立法侧记
重新制定《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是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要立法工作。日前,该法规已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障标准要高
大连是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也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副省级城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一定要结合大连的实际,确定残疾人保障的标准一定要高。
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中,只有盲人、革命伤残军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凭城市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乘车证》,才能免费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2012年3月,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将该项免费乘车的范围,扩大到了盲人、二级以上肢残人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三级肢残人。并具体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到市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办理乘车证,持证者可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免费乘坐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法规审议过程中提出,对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残疾人作出上述规范,虽然与原法规相比有一些进步,但是与大连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程度仍然不相匹配,应当提高标准,将这一优待政策惠及所有残疾人。根据这一修改意见,重新制定的法规中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并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不——《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立法侧记仅进一步扩大了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也使残疾人省去了再次办证的繁琐,实现了“一证通”。
腿部伤残的张女士打来电话,激动地说,残疾人持证就可以免费乘车,这样的规定太好了。今后,我们可以更方便地出行,真的要谢谢你们为残疾人考虑得如此细心周到,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与关爱。
立法理念要新
制约残疾人工作的因素很多,除了经济上的,更主要的是认识上的问题。要让残疾人生活得更有质量,首先就要摒弃把残疾人“养起来”的认识,要让残疾人“走出去”,像正常人一样地学习、工作和生活。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这是我们立法者必须有的先进理念。
围绕导盲犬能不能上车这个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有人担心在公交拥挤的情况下出现安全问题,有人考虑到了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认定问题,还有人谈到受众面小、实际意义不大。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大多数人还是认同了这一规定,认为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世界通行规则,大连作为现代化的国际城市,应当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通过立法来维护残疾人使用导盲犬的合法权益,进而为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大连作为我国第一个建立导盲犬训练基地的沿海开放城市,为盲人携带导盲犬开绿灯,体现了社会的开放、包容与进步。一部法规可能要管十年、二十年,用发展的眼光来看,现在的小概率事件以后很有可能成为大众化的需求。
安置就业要实
法规审议期间,恰逢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大连对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对大连市去年在全省率先招录两名残疾人公务员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这个意外的“收获”非但没有让大家沾沾自喜,反而觉得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
虽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歧视、排斥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少用人单位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形式代替了实际安置就业。大家认为,各级政府和参公单位应该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表率,于是,法规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可以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同时明确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达标的单位,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数额提高了40%,“拒纳成本”大幅提高。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在市各级人大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选举,把符合要求的残疾人选为人大代表,努力提高残疾人的政治参与度,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管理。(佟玉龙 胡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