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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巡视员 万其刚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2年12月26日 09:14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其中有很多精辟的论述和一系列新的论断。

第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主权在民(或人民民主),是近代以来政治领域中所阐扬和倡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或理念,也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

第二,宪法凝聚了人民共识,规定了人民权利,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而且规范国家权力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在我国1982年之前的宪法,都是把国家权力置于优先地位,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不承认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而存在,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重构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不仅如此,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和“总纲”一章中都对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也都重申了这一理念,在2004年修宪的时候,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就进一步完善了宪法有关人权的规定,也使我国对人权的保障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第三,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内心的信仰。这是一个重大命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党和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态度,对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态度都是很明确的,但是怎样才能让这种“态度”看得见、摸得着?关键是要把纸面上的规定变为实际享有的,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和尊重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只有这样,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

第四,宪法实施需要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习近平同志指出: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同时,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既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鲜明态度,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必要要求。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既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予以保障,也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

编 辑: 张学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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