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 > 中国人大杂志 > 中国人大杂志

保障残疾人权益:细节入手

王艺园 刘春燕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2年06月19日 10:49

禁止利用残疾儿童卖艺乞讨,盲人和下肢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地铁,图书馆应设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近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19945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解决,要用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弱者创造幸福。”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陶慧芬说。

讲究人格尊严

草案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残疾鉴定实行免费制度。

针对当下频发的迫使残疾儿童乞讨、卖艺等恶劣行为,草案特别规定,禁止利用残疾儿童从事卖艺、乞讨活动。

同时,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下肢重度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渡等。

强调最低保障

草案明确了残疾人一系列的特殊社会保障政策。有重度残疾人的贫困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享有低保基础上,应给予定期或临时的生活救助。

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根据草案,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完善无障设施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的“眼睛”和“腿脚”,现实生活中却屡见被忽视、被占用。草案拟从多方面对残疾人创造和保障无障碍条件。

根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民航、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客渡船、公共汽车等应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标志应逐步完善无障碍功能。

草案规定,城市的公共停车场应有残疾人专用停车位,非残疾人车辆不得占用。

 530,湖北省在武昌召开第四次全省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总结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时期工作,部署“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工作

关注文化教育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根据盲人的需要,设立盲人读物,以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省、市电视台应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设有明显标识。

同时,全省设区的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应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接收具有接受幼儿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校学习。设区的市应建立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学校。

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苏大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