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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无障碍诉讼服务

汤小泉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2年05月21日 08:57

20124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会委员围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恶意诉讼惩治力度、规范民事再审程序、强化法律监督机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许多很有见地的意见、建议。在此,本刊特将委员的真知灼见实录摘编,以飨读者。

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我从如何保障他们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和履行自己义务的角度提两点建议。第一,我们国家两千多万听力残疾人和一千多万视力残疾人,还包括几百万的言语残疾人,他们作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时候,因为身体的功能障碍,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流,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难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手语和书面语等信息无障碍服务,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国际上在这方面是给予充分保障的,很多发达国家都是这样做的。第二,在民诉法实施中,对于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在操作中应该作哪些程序性规定,应加以补充和完善。因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大部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行为能力的认定、监护人的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指定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相对简单,不能完全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进一步规范完善。希望通过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能够使对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没有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认定、监护人指定和法定代理人指定方面的程序性规定更加完善,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加强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权益保障。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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