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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注重立法均衡发展

胡彦林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1年10月26日 11:38

今年6月份,我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代表团访问了巴西、阿根廷两国。在巴、阿两国访问期间,我们对两国的国情进行了考察。警惕拉美“中等收入陷阱”,加强和改善民生,防止贫富两极分化,是代表团考察两国国情最深的体会。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因此我们要吸取拉美国家城市化进程中的教训,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均衡发展,避免掉进拉美“中等收入陷阱”。这是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还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全面推进的同时,一直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领域立法得到大力加强,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样一个推进的思路和战略,同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体进程相适应,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但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期。我们面临压力和挑战,比较集中的表现在社会领域,有的还比较突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的实际。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不仅是缩小城乡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而且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保障,更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法律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所以能够与时俱进,始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需要,关键在于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的有机统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坚持立法为改革服务,始终把立法与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把能否巩固改革开放成果、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改革开放顺利发展,作为衡量我们立法质量高低的一个客观标准。那么,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当前看,就要跟紧“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进行。“十二五”规划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更加关注民生,使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因此,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均衡发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胡彦林副主任委员(前右二)在河南省就社会保险法进行立法调研 摄影/江海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法律体系所体现的立法复杂性,主要是反映随着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复杂性,从而要求不断提高立法和法律调整手段的适应性,以实现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就是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发展需要的法律回应和法律调控。推进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到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需要。从立法的根本任务看,这就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体现我国改革进程的基本特点,体现法律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说,保证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法律均衡发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保证科学发展观在我国经济社会有效落实的重要任务。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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