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值得效仿
致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自5月1日实施以来,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车数量、查处醉酒驾车数量、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四项指标同比均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
从短短三个多月的法律实施情况看,效果极佳,酒驾减少幅度之大,可谓立竿见影。应该说,这条法律条款的修改是公共安全立法领域中一个的标杆。其特点有三:一是执行标准具体量化,可操作性强。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指驾驶人员每100毫升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小于80毫克;醉酒驾车指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什么是醉驾,一台小小的酒精测试仪,就可以让交警一清二楚,让受罚者心服口服。二是醉驾一律入刑的法律严厉性,无论是对普通百姓,还是对公职人员,都震慑力极大。三是公安部门统一指挥,严格执法。有知情者说,交警会没收手机,断绝其拉关系、说情的可能,使得权力寻租、人情关系等干扰办案的现象大大减少。
然而对比同样是妨害公共安全的食品违法犯罪问题,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刑法对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犯罪者的惩处力度都有着难以操作的地方,与“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相差甚多。比如,刑法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的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目前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具体追诉标准,沿用旧的标准又与现实状况不符。又如在检验鉴定层面,地沟油、病死猪肉等尚无统一的检验鉴定标准,而这些模糊因素,人为地将执法者执法难度加大。最终结果是,执法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量刑标准不一,使违法者对法律的敬畏度下降,守法者对法律的公正公平产生怀疑。
此外,当前又有很多有毒食品对人体的危害不能一下子显现出来,按照现行法律对违法者进行量刑,必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比如,毒奶粉、地沟油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是一辈子,可按照现在的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的规定,只说明了当时造成的后果,而无法追溯几十年之后的犯罪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更无从谈起。
当前的食品违法犯罪,不仅危害到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到中华民族的世界形象。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效仿“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施以严刑峻法,毋庸置疑是一定可以打压食品犯罪者的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