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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添新彩

本刊记者 谢素芳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1年01月15日 15:55

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 摄影/任晨鸣

  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从加强统筹规划、强化预防治理、完善补偿制度、健全监测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细化了法律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表示。

  这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9年来的首次修订。委员们一致认为,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的两次审议,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适应现在发展形势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经过反复修改,现在的水土保持法总体上是严密和周全的,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也赞同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她认为水土保持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成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安全,修改水土保持法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副司长牛崇桓表示,在总结现行水土保持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完善了水土保持法的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强了治理力度。

增加“规划”章节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较原法律,在章节结构上有明显变化,增加了“规划”一章。“这是针对目前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的问题做的改动。”水利部副部长周英解释说,水土保持规划是指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部署,规划的编制、落实直接关系到水土保持工作综合、长远性地发展。

  “规划”一章规定了水土流失调查制度、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机关和程序,水土保持规划的种类及编制要求,以及相关规划的措施。

  当前水土保持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管理体制不够明晰,水利、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都与水土保持相关,这些部门各自规划、各自实施,缺乏统筹。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还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这些规定明确了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以及实施的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理顺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综合统筹的作用。”周英说。

  “我非常赞成增加‘规划’这章内容。”虞云耀委员认为,通过科学的规划,来治理水土流失,是治本之策。“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规划,只是‘头疼治头、脚疼治脚’,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王晓琳也认为把规划写入法律并单列成一章很必要,“水土保持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面很多,水土保持规划是整个社会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重视。”

  “这部法的修改非常好,增加了规划部分,从体例上来讲,水土保持法从规划、预防、治理到监督管理和法律措施,比较完整。”吕薇委员也表示。

细化水土流失防治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完善了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护措施。第三章预防章节,对不同区域的水土保护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比如,“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等。

  针对水土流失成因的复杂多样,水土保持法通过修订还细化了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比如,规定水力侵蚀地区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风力侵蚀地区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等等。

  委员们认为,生产建设活动越来越成为水土流失的主要“肇事者”。因此,修订后的法律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防治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而且,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要求,法律也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这些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提供了法律依据。“细化了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要求,加强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保护。”周英表示。

水土保持有补偿

  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从某种程度上讲,反应的是生态保护和生存发展的矛盾。而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地区往往也是最贫困地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孙鸿烈长期调研后发现,我国76%的贫困县和74%的贫困人口生活在水土流失严重区。

  在这些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然会给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影响。“因此要给农民一定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很难调动他们保护的积极性。”尹成杰委员说。

  陈斯喜委员也赞同建立补偿机制,他表示“没有补偿机制就不能很好地实现水土保持目标,也不公平”。

  对此,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写入法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蒋庄德委员认为,这些规定不仅可以补偿水土流失的治理,还可促进大中型建设项目在注意和保护水土流失等问题上投入相关的力量和资金。

  “但此费用一定要保证专款专用,才能真正做好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贺一诚委员则警示道。

  此外,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也强化了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等规定的行为,罚款从原来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增加了对相关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完善和强化责任,加大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周英表示。

  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还增加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及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建设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对促进我国水土保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建议,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将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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