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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汉连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0年11月29日 16:45

  立法质量不高,不但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目的,而且可能造成负向的规范引导,危害法律的权威。为保障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我们认为,应当构建科学的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地方立法“成果质量”评价体系和“程序质量”评价体系。

  地方立法“成果质量”评价体系主要由合法标准、价值标准、实践标准和技术标准组成。一是合法标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就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体而言,就是不超越立法权限,不越权设置行政许可、不增设行政许可、不增设许可条件,不越权设置行政处罚、不增设行政处罚。二是价值标准。从法的价值角度评价地方性法规,最基本、最主要的是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三是实践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实践的结果才能说明立法工作的成效。具体包括民众的遵从度、社会矛盾的解决度、执法和司法中的适用度。四是技术标准。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以精确的方法和技巧来准确表述客观规律的科学活动和技术活动,立法技术对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有着非常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地方立法应当努力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明晰准确。

  “程序质量”是“成果质量”的保障,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地方立法程序一般包括立法计划的制定、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草案的审议、法规草案的修改、法规草案的表决、法规的公布等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直接关系着法规本身的质量,对这些环节的质量评价就构成了地方性法规“程序质量”的评价体系。

  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在增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主动性、增强评价地方立法质量的客观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立法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对立法质量的评价不可能像对一般产品质量的评价那样,进行简单的数学量化分析,因为立法质量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是十分困难的,对立法质量进行评价的体系也是动态的,需要不断的修正和完善。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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