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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扫描:民法总则将如何影响你我

文/本刊记者 王博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8月15日 14:52

/视觉中国

    从摇篮到坟墓,我们无时无刻不与民法有着密切关联。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民法总则,成功迈出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与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息息相关。

    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共11206条,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具中国特色,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那么,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的民法总则又有哪些传承和创新?让我们一同扫描亮点,看民法总则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

    一老一小,保护更周全

    有人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老人和小孩由于心智不成熟等原因,在生活、交易等方面难以与一般成年人相对等,也因此需要法律给予特殊和更加周全的保护。作为贯穿人的一生的法律,民法总则根据现实需要创新性地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等进行了调整,为老人和小孩提供更周全的保护。

    遗腹子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在以往,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很多学者持有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也一直急切需要给出答案。有人认为,胎儿作为母亲身体的一部分,不应该继承遗产;但也有人认为,胎儿只要能顺利出生并长大成人,就应该可以继承遗产。其实,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是生命的一种延续,更是一个新的生命,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表明了态度,明确胎儿拥有继承权,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彰显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多大的孩子能“买文具”?“买文具”这个看似很简单的行为,却是万千复杂交易行为的缩影和简化。在民法看来,一个孩子如果能够“买文具”,也就意味着他能进行一些简单的交易活动,即“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在民法上被称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为十周岁,这是在综合考虑当时我国儿童的认知能力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然而,30多年过去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八岁的儿童,已经是二年级的小学生了,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据此,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八周岁,允许其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这对培育儿童独立自主意识将会产生积极意义。

    将老年人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以往,监护制度只涵盖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随着我国进入老年社会,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成为了时代的要求,于是,民法总则将老年人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完善成年人监护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老年人甚至可以与儿女或者养老院等事先协商设定监护人,待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自己事先选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外,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始终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规定在协议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存在争议时,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履行相关职责等方面都“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力图将监护制度对一老一小的保护力度发挥到最大。

    监护制度发力,“解雇”不称职的父母或子女。南京虐童案和一个个被曝光的虐待老人案让公众哗然,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情景令人深感痛心。然而,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件还在不断地上演。父母、子女,不仅代表了一种血缘关系,更意味着一种责任,不称职的父母和子女,应该被“解雇”。基于对老人、小孩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民法总则完善了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条款,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包括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此外,想要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这主要是考虑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往往是无法替代的,子女与父母之间也有割舍不断的亲情;二是未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三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四是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遭性侵,诉讼时效自成年起算。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甚至对“性”意味着什么还一知半解。一些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因此遭到蒙蔽,许多未成年人还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以往,等到他们成年时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给这些孩子提供更多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再加上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这就意味着,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自从受到侵害时起一直到21岁都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如果中途出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诉讼时效还将向后延长。

    从法人到非法人组织,类型划分有新意

    各类组织的有序交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民法上,这些组织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组织形式,民法总则在以往法人分类基本思路下,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作出重要突破,将各类组织划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两类,并在法人当中创设性地规定了特别法人。因此,与民法通则相比,法人制度成为修改最多、变化最大的部分。

    法人分为几类?如何区分?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民法总则则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法人首先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再创设性地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四类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

    为非营利法人设底线:不得分配利润。民法总则认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具体而言,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还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设定底线,规定其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红十字会就是典型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为何要设置特别法人?之所以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划归为特别法人,一方面是由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无法涵盖所有法人形式;另一方面,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不利于其参加民事活动,且会对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增设特别法人不仅方便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还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实际。

    明确非法人组织,出资人或设立人需承担无限责任。虽然民法通则中并未对非法人组织作出规定,实际上,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认可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的主体地位。结合立法和实践经验,民法总则设专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承担,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撑起新型民事权利保护伞,增进百姓获得感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涌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众呼吁将个人信息权、虚拟财产权等纳入民法保护的范围之中。民法总则顺应时代形势,回应百姓关切,积极为这些新型民事权利撑起保护伞,增进百姓获得感。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诈骗、通讯骚扰、“人肉搜索”……科技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这些令人深恶痛绝的社会顽疾,让生活其中的我们安全感很低。民法总则回应以上社会问题,增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为进一步维护自身信息权益、追究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Q币、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同样要受到保护。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等的发展,很多看似虚无缥缈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却实实在在地有其“价值”,甚至可以用于交易,转变为现实财产。在以往,是否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存在争议,民法总则则开放性地作出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体现了法律保护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态度,为未来立法留足空间,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切合时代需求。

    征收征用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征地拆迁有保障。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是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再次强调了民法对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保护,为被征收征用人主张权利提供明确依据。有媒体称,该规定将为创建征收领域法治文化发挥积极作用,是对产权保护的又一次重要突破。

    民事责任更完善,倡导社会新风尚

    权利与责任向来是相生相伴的一对概念,没有谁能脱离责任而单独拥有权利,而责任反过来又对权利的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因此,民事责任制度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力度,民事责任也因此成为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见义勇为免责、侵害英烈名誉将被追责等都是民法总则在民事责任方面作出的调整,深受社会好评。

    “好人法”让见义勇为不再犹豫2006年的“彭宇案”给社会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一时间,“好人们”对是否要帮助他人犹豫不决,甚至不敢见义勇为做好事。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民法总则增加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可以免责。这样一来,见义勇为者不仅不用担心要对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还有可能受到来自受益人的补偿,这些条款也因此被称作“好人法”。有评论称,“好人法”对于唤起社会良知,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具有重要的价值,将扭转近年来“扶与不扶事件”导致的社会道德扭曲。

    依法保护英烈权益,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小我们就知道,正是无数的英雄烈士抛头颅洒热血,为国为民牺牲自我,才会有如今的美好生活。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每一个人都应当尊崇英烈。然而生活中,一些人利用网络等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极大地伤害了民族感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这些行为,民法总则增加责任条款,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强对英烈权益的保护。这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大意义。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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