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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互联网领域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文/本刊记者 张宝山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5月04日 10:34

/ 视觉中国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渐激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的“3Q”大战、百度诉3721 不正当竞争案,一度引发广泛关注。伪装网页或利用弹窗进行流量劫持,恶意插入链接或捆绑软件进行强制推广等行为极大困扰着网络用户。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屡见不鲜,但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案件判决起来缺乏法律依据,有的互联网经营者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适用于互联网领域。近年来,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拟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一草案。2 22 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建议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内容,为实现全面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车光铁委员说,修订草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分类列举式规定。目前,互联网发展非常快,技术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非常明显,如仅依靠列举式规定,不仅无法有效避免局限性,且难以穷尽和概括。对此,建议应适当增加兜底条款或功能性规定条款,切实为实现全面有效监管提供规范法律依据。

韩晓武委员认为,这次修法应该将惩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重中之重。尽管修订草案对此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目前的条款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解决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问题。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强危害性、侵害范围大等特点,建议考虑设专章对其进行规制,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概念、行为方式、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等进行细化,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侯义斌委员指出,修订草案对经营者的定义,只是规定了传统意义上的经营和服务,没有明确当前十分火热的电子网络交易经营。建议增加一句:包括利用电子网络进行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同时,修订草案在涉及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中,没有明确当前电子网络新出现的不正当交易手段,建议增加一项:虚构或者伪造销售数量和商品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品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的认识。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则建议增加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刷单、刷屏等手段制造虚假的销售额和声誉。

杨卫委员提出,在电子商务方面,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如果用搜索引擎去搜索某一个关键词或者某个商品或某项服务时,出来的列表是按照一定规律排序的。有些厂家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把排序往前调,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有的商家,找一批水军,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吹捧,使得网上评价显示得非常好,而实际上质量并不行;或者打压竞争对手的商品。这些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目前修订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应加上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对此,杨震委员也有同感:“散布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的,也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认为,2016 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相关内容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内容要衔接。

互联网领域公平竞争环境的缺失,背后原因是规则的失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是一个好的开始,期待它能为互联网领域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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