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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自信展现“中国气派”

文/本刊记者 于 浩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5月04日 10:37

2016 9 4 日,演员在杭州举行的G20 峰会文艺演出《最忆是杭州》上表演。摄影/ 新华社记者张铎

“半湖月色偏宜夜,十里荷香已欲秋。”2016 9 4 日,一曲琵琶演绎的《春江花月夜》把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的嘉宾们带入了一幅波心荡月、桨橹添声的山水长卷,拉开了《最忆是杭州》的序幕。

这是一场中国风——《美丽的爱情传说》表达出中国人民对美丽爱情和生活的追求;《难忘茉莉花》展现出东方文化的神韵与精华……这是一幕世界情——中国琴、鼓与西方大提琴的对话,呈现出文化交融的《高山流水》;水上芭蕾舞《天鹅湖》把虚拟和真人表演完美结合,展现中国人与时俱进的文化品格……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和夫人柳淳泽对演出赞不绝口——“精彩绝伦,难以置信,之前从来没有见到过如此精彩的表演,只有中国能够完成这样的表演!”

“神女应无恙,当惊世界殊。”这一次中国人民用深厚绵长的文化底蕴、宽松和谐的文化氛围、兼容并蓄的文化品格惊艳了世界人民,也印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带给中国的巨变。

文化自信的历史新高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在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的重大作用。文化建设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个重要支撑,全面深刻反映了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2016 年,文化自信上升到和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同等重要的高度,而且文化自信还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自信”的重要论述,创造性地拓展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自信”的谱系,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根基、文化本质和文化理想,标志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了更加明确而开阔的文化建构。

“我们要深刻认识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这之中,一个最为突出鲜明并具有代表性的思想观点,是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总书记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描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虽然简练,但思想内涵极为丰富。这既是目标,也是尺度,从国家、民族到个人都包含其间。实现‘伟大复兴’的基础是什么?总书记点明有两大基础,一为物质基础,一为文化基础。这两大基础准确反映了‘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四个自信”。其中,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对自身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文化自信是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的源泉,中华民族正是因为有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才在数千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生生不息,坚忍不拔,创造辉煌。

“总书记早在《之江新语》中就有一篇经典的短文——《文化是灵魂》。文中借用一位哲学家的话‘政治是骨骼,经济是血肉,文化是灵魂’,并有感而发,指出文化作为软实力是‘润物细无声’地融入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中,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文明的导航灯、社会和谐的黏合剂。文化对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的导向和引领作用十分明显。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国道路、还是中国精神,还是团结各族人民凝聚力量,都离不开文化的核心作用。高度重视并发挥文化的引领作用,把文化建设作为实现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把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中国社会发展紧密相联,是习近平总书记思想中的一个关键内容。”朱兵说。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清晰地认识到,文化发展的大势和整个国家的发展,整个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大势是一致的。作为一个世界大国,没有文化影响力的增长和扩大,是不可想象的。

2016,文化领域立法成果丰硕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相对于经济领域以及其他一些领域的立法而言还较为滞后,存在法律数量偏少等问题。而且,已有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主要是调整某一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文化领域缺少管全局、管基础的综合性法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文化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这部法律涵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规范的是文化领域一些根本性、原则性问题,涉及文化建设的目标方向和价值取向,是文化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是文化建设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一个重要法律。它的问世,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充实丰富了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夯实了文化建设的法治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精心组织开展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该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今年3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把电影产业发展纳入了法治轨道,规范了电影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力支撑。这是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必将有力推动和促进我国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文化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无论是相对经济立法而言,还是相对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立法而言,文化立法都是相当薄弱的。截至2016 年年底,现行有效法律共257 件,而文化领域目前只有6 部法律,即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朱兵说,这6 部法律只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2.3%,这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对这个问题必须予以重视,着力加以解决,尽快拿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补齐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

加快立法,护佑“文化”行稳致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明确部署了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立法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中加大了文化方面法律的比重,也加快了文化立法步伐。这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动、规范文化工作的具体体现。

据朱兵介绍,现行文化法律制度虽然初具规模和基础,但文化法律数量少,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主要领域的基本法和专门法严重缺失。现行文化立法主要是制定了一批法规规章,法制层级和效力偏低,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而且主要集中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有明显的局限性,立法内容不适应改革开放、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

“客观看,目前存在着一些影响文化法制建设的不利因素:一是文化立法的理论研究薄弱,成果较少, 理论准备不足;对文化内涵理解比较混乱, 直接影响法律保护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统一化建设。二是文化立法的盲点较多,效力层级偏低,在内容上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痕迹,文化立法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欠缺。三是文化体制改革存在不少障碍,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相对迟缓,全国统一的产品市场尚未全面接轨,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界定不够清晰。国家文化宏观管理和监管体制改革进展不足等。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推进,相信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有效解决。”朱兵说。

如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以及修改著作权法仍然处于“进行时”,需要尽快“开花结果”,才能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并以此为新起点进一步推进文化法治建设,护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行稳致远。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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