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
文/朱 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4 年年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启动了立法工作, 成立了由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还成立了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制订了立法工作方案。此后,起草工作机构抓紧工作,赴多地开展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于2016 年4 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并经8月、12 月二次、三次审议得以顺利通过。
整部法律共分为6 章65 条,包括: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法律明确了几个重要原则: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与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二是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原则,扶助老少边贫地区、特殊人群、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五是坚持公共文化与科技融合原则等。同时,法律在政府责任、设施建设、管理和提高效能、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参与等方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和规范。
从立法角度说,这部法律的制定有三大亮点:
第一,它是我国文化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是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加强文化法治,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文化立法。长期以来,我国文化立法比较薄弱、滞后,仅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等,在现行法律总量中占比不到2% ;而且立法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在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化传播、文化市场等主要方面一直缺乏基本法律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文化立法,推动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文化法律的制定,补齐文化立法的短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颁布,第一次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在文化建设领域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
第二,它是鲜明地以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其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保障的法律,是我国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这部法律的一个主线是,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等,为人民群众享有读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参与文化鉴赏、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第三,它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文化立法主导作用的一个典型范例。这部法律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直接牵头起草,成立了各方参与、运转有效的立法工作机构,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打破部门界限,坚决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统筹各方意见建议,凝聚共识,从起草到出台,前后仅用两年多时间,得到各方好评。这为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对法律立法价值目标的不懈追求和对具体法律制度规范贯彻实施的不懈努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既是一个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文化法治的过程,也是一个对立法的评价、运用和检验的过程。我们要在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学习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法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等规范的贯彻落实,依法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强化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使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积极的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来;要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使法治更为完善,使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更加规范。
总之,我们要通过法治的手段,凝聚大家的力量,建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道德理想和科学创新精神,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不断增强和坚定我们的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