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遏制“港独”,维护法律权威
文/ 本刊记者 张宝山
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很多,其中有一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条规定作出了什么样的解释,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作出这样的解释有什么意义?
作出什么解释?
2016 年11 月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解释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含义包括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解释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作出解释?
近年来,香港社会出现了一股“港独”思潮,一些人打出“港独”旗号,成立“港独”组织,甚至进行非法暴力活动。在2016 年10 月12 日进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上,少数候任议员故意违反宣誓要求,公开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被裁定宣誓无效后,仍然强闯立法会,致使立法会无法正常开会。这些言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严重触碰“一国两制”底线,危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危害国家核心利益和广大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性质恶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力也有责任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坚决反对和遏制“港独”,维护“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国家安全。按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是职责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在任何时候行使这一权力。在香港社会对宣誓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因“宣誓事件”受到极大干扰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非常适时、非常必要。此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国家主权权力和“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
作出解释的意义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澄清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认识,为依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选举和宣誓中发生的问题,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确方向。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所作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对基本法及其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香港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所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符合法治原则,是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并且,此次释法也为今后处理同类事件明确了规范、立下了规矩。
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一锤定音,亮明法律的红线,对遏制“港独”、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