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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开启依法治“善”时代

文/ 本刊记者 彭东昱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5月04日 09:34

2016 3 16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为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

慈善法的通过与实施,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时代,并对社会与经济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律,这部法律的突出意义在于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法律制定的各项规范,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和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际经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2016 3 16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图/ 视觉中国

确立“大慈善”格局,慈善法不仅将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列入其中,还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纳入进来,是一次巨大的慈善理念与公共伦理的升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温饱问题的困扰,我们将慈善定义为解决贫困问题,因而只能是国家救助政策的补充。一旦将慈善的范围扩大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慈善事业就自然和社会发展与提升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既为社会公益事业开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会激发社会大众将善行善举与社区发展、生活提升结合起来,使社会事业成为大众自身积极参与的事业。

登记制取代审批制,规范慈善组织发展,重塑慈善组织公信力。慈善法明确了设立慈善组织的登记制度,为社会主体兴办慈善组织并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慈善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实行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对慈善组织的管理放松。相反,慈善法中设置了慈善组织的组织行为准则,如负责人任职禁止、法定财务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法定终止情形等;还规定了严格的慈善募捐条件、方式和程序,确立了慈善行为的行为规范。这些具备可操作性的慈善行为规范将有力地正本清源,促进慈善募捐等慈善活动规范发展,对于那些假借慈善之名,不行慈善之实的严重背离慈善宗旨的行为,必将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

助慈善信托制度落地,集聚资金做大社会慈善。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剔除原有的制度障碍,明确了委托人可以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这些规定可以基本满足信托公司设计公益信托产品的需求,使其可通过合理的慈善信托产品设计满足客户需要,实现既参与慈善事业又实现资产增值的目标,从而激发出信托这一金融产品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效用。

采用国际通行的税收优惠制度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经济学家的研究发现,一定的税收激励会对社会慈善捐赠产生收入效应和价格效应。慈善法确立了慈善组织及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规定。这些切实的税收优惠在进一步具体落实为详尽的减免细则后,将会极大地提升社会企业参与慈善事业,从事各种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在慈善法的框架内,慈善事业将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产业。慈善法的实施有利于撬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是市场竞争,是人们的收入,是效率;第二次分配是税收、社会保障,是公平;而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是社会责任,是你情我愿的自我调节。慈善法的实施,单靠国家行政资源是无法推动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极大考验社会治理能力。慈善法从法制上确立了组织化、规模化、透明化、专业化的现代慈善体系基本框架,为慈善带来更多资源和动力,将极大地释放社会财富向善的力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慈善法的出台意味着民间与政府将在社会公益活动、社会服务提供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协同努力。从这个层面来讲,慈善法的出台,将带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再上新台阶。

慈善法的立法模式树立了人大主导立法的一个成功范例,是近些年来社会参与度极高的立法个案,彰显了“开门立法”的智慧、胆识和气魄。事实上,直到慈善法草案通过的那一刻,最后的慈善法会是什么样的面貌,没有人能够一锤定音,或许这就是民主立法的真正魅力。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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