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引领民办教育新发展
文/ 本刊记者 于 浩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法律明确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完善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措施。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
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
二是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时可以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或奖励,明确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四是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五是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