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升百姓的幸福指数
文/ 本刊记者 于 浩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现代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此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领域基础性、全局性、基本性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了落实宪法关于人民公共文化权益的精神。通过这部法律,在落实宪法精神的同时把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公共文化产品,享受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若干重要制度,为各级政府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从人大立法的角度看,这部法律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时期,人大主导立法的新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改革人大立法的体系,也就是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由人大主导立法,包括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起草一些综合性、跨部门的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通过人大沟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财政、税收、发改委等涉及公共文化政策、措施方面的有关部门,超越了部门局限性,保证了立法质量,是一次重要尝试。”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