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确立、完善了税负浮动机制
文/ 本刊记者 刘文学
环境保护税法是一部由排污费制度升级而成的“绿法”。
近30 年来,政府主要以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督促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197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 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作了规定。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支付与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2016 年两会期间,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记者会上表示:“全国人大正在起草环境保护税法,核心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是为了更好地建立一个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事实上,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成就最主要就表现在税负浮动机制的确立和完善上。专家们认为,环保税能够从整个国家税制结构改革的高度推动发展绿色经济。行政收费并不足以形成高度关联、彼此呼应的经济手段,但“费改税”可以彻底改变这种局面,税收杠杆带动起来的是一系列价格机制的变化,国家税收结构从整体上影响的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
除了排污费制度本身的缺陷,由“费”改“税”还存在着另一重必然性。
“既然我们现在确立了税收法定这样一个原则,也在立法法里面明确地提出了这样一个原则,那么之后呢,我们就要有更好的法律,然后用更好的执行的方法,去营造这样一个良法善治的环境,使得我们整个的税收活动能够在依法治税的轨道上运行。”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永辉认为,由“费”改“税”同时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表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