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保护与利用,“度” 成为焦点
文/ 本刊记者 刘文学
自1989 年3 月1 日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得到发展,已基本形成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但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原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围绕法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修改。
2016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明显强化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度”更科学。
如,针对原法律中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缺乏明确监管措施和有效处罚规定等问题,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增加了对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及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或者相关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的禁止性规定;建立了防范、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
针对原法律中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长期得不到调整等问题,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增加了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细化了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新修订的法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应遵守社会公德,具有历史意义,体现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华文明法制化的与时俱进。”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