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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 取消污染事故处罚上限

文/ 本刊记者 刘文学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5月04日 09:37

为了落实中央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部署,同时,新一届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对相关法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再加上蓬莱19-3 油田溢油污染事故发生后,社会普遍认为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三十万元罚款上限过轻,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因此,2016 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启动了又一次修改。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三十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衔接。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相信通过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对改善海洋环境的污染、实现中国海洋强国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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