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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决定: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提供法治保障

文/ 本刊记者 张宝山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5月04日 09:38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在全国推开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中央部署在部分地方开展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2016 12 2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决定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 项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决定还对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此项决定,明确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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