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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初审:如何为消费者撑腰

文/ 本刊记者 张维炜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5月04日 09:41

2017 年新春佳节将至,各路电商激战正酣,网购一族们也纷纷开启了血拼剁手模式。

有统计数据显示,十年来,中国电商零售交易规模已经超过了全球连锁百强的年销售总和。仅2016 年的“双十一”,全网交易额突破了1800 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但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背后,假货充斥、产品低劣、快递纠纷、卖家虚假评价现象也层出不穷。

近期,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网购乱象就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承担、刷单评价造假、个人网上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网约车、网上租房、在线旅游、在线家政等纳入规范

近年来,网约车、在线家政等服务快速发展,在这些服务之中,到底哪些属于电子商务法规范的范畴?

根据草案规定,该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崔聪聪告诉本刊记者,这里涉及对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内涵的理解。在他看来,网约车、网上租房、在线旅游、在线家政等都是服务交易,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畴。

另外,对于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的,比如快递物流、电子支付、信用评价、网店的页面设计等,草案也作出了规定。

“网络游戏、在线教育医疗、在线销售药品也是电子商务,但考虑到这些活动有特殊的法律进行监管,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崔聪聪说。

平台不提供经营者联系方式,消费者可要求其先行赔偿

目前,在中国,通过包括淘宝网在内的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因此,立法这次在“第三方平台”方面着墨甚多。

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因为整个空间是它搭建起来的,在平台上进行大量交易活动,(平台)不可能完全无视、完全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目前的规定强调的是第三方平台对电商经营者的检查监控义务,只是一般性义务。

“这种义务应该是与平台的能力相适应的,并不意味着对其中发生的所有事情负责。”薛军补充说。

常委会分组审议时,莫文秀委员则表示,草案对第三方平台法定先行赔付责任履行的前提仅限于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是不够的。“这样规定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是否有利于促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值得斟酌研究。”她建议对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定先行赔付的责任作进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韩晓武委员

李飞委员

李连宁委员

吴晓灵委员

 电商有义务保护用户信息,防止外泄

“近些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审议中,如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韩晓武委员表示,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他认为,立法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应该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电子商务信息安全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以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立法编织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

据了解,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既明确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内容,又保证了必要情况下数据的使用,兼顾了数据保护和挖掘的平衡。

韩晓武则进一步建议,草案还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和制约机制,增强可操作性,特别是当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重罚严惩之外,应建立电商“黑名单”

“现在一些网上经营主体找一些网军‘灌水’,刷好评,抬高自己所谓的信誉。”李飞委员在审议中指出,这种现象误导消费者,应引起重视。

据了解,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的种种乱象,草案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等。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草案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重罚严惩之外,建立电商“黑名单”制度是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共识。包括沈跃跃副委员长,吴晓灵、梁胜利委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均呼吁,应将失信的有关责任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以进一步起到对失信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惩戒作用,促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

李飞委员认为,草案中还应明确第三方平台建立评价体系和公示评价规则应向有关部门备案,以强化监督。

让电子支付安全无忧

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关系紧密。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草案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作出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将“电子支付”专节作出规定表示赞同,同时对草案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李连宁委员认为,现在草案只是对电子支付讲了一个概念,但是对电子支付的方式没有明确,是不周严的。“现在有网络支付,有移动终端支付,有电话支付,有卡机支付,究竟哪些

属于电子支付?”李连宁建议法律应对电子支付的方式予以明确。此外,在电子支付问题上是否考虑电子支付的特点,应当允许支付者有一个悔付期。

谢小军委员提出,发生电子支付民事纠纷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他解释说,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者的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账户的资金被盗用、窃取的时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就必须举证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过错或者技术上有瑕疵,这对一般用户来说难度非常大,不利于普通消费者维权。

“如果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举证自己的支付平台不存在技术和管理上的瑕疵,在交易中没有过错,有利于督促电子支付服务者改进网络支付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支付平台建设,提升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系数,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谢小军说。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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