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领域立法新建树
文/本刊记者 于 浩
2016 年12 月24 日,浙江省温岭市青少年宫自助图书馆正式对外开放,图为市民在自助图书馆借阅书籍。图/ 视觉中国
2016 年12 月19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经过再次审议后,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意见。
三审草案稿:较好地吸纳了各方意见和建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但也有意见提出,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除了政府鼓励以外,文化单位也要创造条件给予支持。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要求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等标准不得降低。此次草案纳入了这些意见。同时,草案在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中增加“老年人活动中心”。
利用我国参加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华优秀文化对外传播,也是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对于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草案回应社会关切,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三审关注点:补齐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短板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经过一审、二审后,草案三审稿总体比较成熟,特别是在群众文化权益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与均等化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跨部门综合性方面特点鲜明,赞成这次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志军说,涉及文化方面的立法已通过了两部,加上这一部就有三部了,反映出全国人大对文化领域立法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认为,城乡都需要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但目前最为需要的、欠账最多的是农村。公共文化资源分配不公,主要是农村得到的太少、太弱、太差,这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扶贫,既要经济扶贫,也要文化扶贫。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显示,全国只有13.4%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全国仅有15.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全国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用户覆盖率为3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9 个百分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服务权益,应多关注一下农民的基本文化服务。
“当前,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投入不足。补齐公共文化的短板,让群众既富了口袋,又富脑袋很重要。口袋鼓了起来,精神文化必须跟上,这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很必要,也很及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范海涛说,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公共文化服务应体现均衡、平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资源应保证均等分布,尽可能保证人人都能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同等程度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制度设计上,要让全体公民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权利得到基本实现和维护,特别是要让困难地区的困难群众尽快享受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领域第三部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 年12 月2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部法律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将发挥重要作用。
“刚刚审议通过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基本性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答记者问时说,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方面。这部法律的出台,落实了宪法精神,同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些政策方针等法制化,以全面的、法律的形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从人大立法的角度来讲,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人大主导立法的新特点。”柳斌杰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改革人大立法的体系,也就是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要由人大主导立法,包括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起草一些综合性的、跨部门的法律,这是一个重要的试点。通过人大沟通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发改委系统,以及涉及公共文化政策措施方面的部门,超越了部门的局限性,保证了立法质量,这一点是比较成功的。
柳斌杰认为,文化领域的立法是一个短板。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通过之前,整个文化领域的法律只有两个半,一个是文物保护法,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个都是文化保护传承方面的,其他方面还没有法律。还有一个是著作权法,为什么说这是半个法,因为它包括文化和科技两方面。下一步,还要制定一部重要的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它是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同等重要的法律。此外,还要制定修改一些专门的法律,比如,制定图书馆法、修订著作权法、修订文物保护法等。
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比如,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修的高大上,但实际上空有外表,利用率和效能比较低、活力不足。这些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文化部部长助理于群表示,这是当前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写入总则,同时在政府责任、制度建设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当中的主导责任,这是解决效能问题的关键。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益性质,是政府责任。政府不履责的话,效能不可能提高。法律规定政府在设施建设、产品生产、服务提供,包括各种保障方面的法定责任,这样可以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尽责。
为了解决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问题,法律在效能方面提出了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一些制度设计。“这次法律明确提出来要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还有公共文化机构年报制度等等。这都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法律实施后,以上规定将对提高效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于群表示,法律还对公共文化的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方面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那些长期困扰基层的问题。比如,对资源整合、设施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再比如,统筹建设基层的综合性文化中心,明确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等等。
于群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为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文化建设拓宽了渠道。
“比如,在政府支持方面,法律规定国家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而且要加大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公民和法人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于群说,在培育社会主体方面,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方面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特别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还要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措施。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也要主动地、积极地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在财税政策方面,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法律还鼓励通过捐赠的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