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家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制度
文/ 丛 斌
编者按:2016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我国水污染形势严峻,对法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对此,委员们就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本刊将部分委员的精彩发言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的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议借这次修法的机会把这个制度取消了。发展到今天,我们对环境的治理付出了这么大的代价,现在还保留着排污许可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符。建议将第22条改为“国家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制度”,本法相应的条款都要按照这个制度来修改,这个口子不能再开了。不能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水,法律不能再授权可以向水体排放污水。虽然在排污许可证中有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管住。所以,我认为一定要取消排污许可制度。不管企业大小,所有的工业废水都必须经过污水处理后才能排放。如果国家实行统一制度,即使成本多一些,也是值得的。这里如果还留着这个口子,我们做了再大的努力,也还是阻止不了向水体里排污。农业规模化养殖产生的污水也要经集中处理才能排放。对水体污染主要是工业废水造成的,因此,建议取消“排污许可制度”,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制度”。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