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罚款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文/ 王明雯
关于处罚力度的问题,我想谈一下意见。目前采用的是统一的处罚标准,对大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是同一个罚款标准,可能对小微企业来讲打击力度过大,但这些数额对大型企业来讲打击力度又不够,建议细化一下,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一个更为合理有效的罚款机制。另外,我认为法律中罚则部分的罚款幅度太大了,比如,原来第71 条是5 万到50 万,修正案第78 条是2 万到20万,第79 条是10 万到100 万,第81 条、第85 条是1 万到10 万、5 万到50 万,第87 条是2 万到20 万……为什么是这种很对称的1 万到10万,2 万到20 万,5 万到50 万,还有10 万到100 万?如果罚款的幅度太大,可能导致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结果的公平性就难以保证。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对罚则部分再进行细化和研究。
此外,我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78 条第1 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面增加一句话:“对其排放的污染物处置成本,在依法进行评估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征收。”目的是增加其违法成本,解决污染行为带来的损害难以确认或者评估的问题。对于不能消除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可以有类似规定。因为污染物处置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应该由违法企业来承担,这样更为合理,也能够让违法企业吸取教训。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