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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执法主体法律责任

文/ 郑功成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5月04日 09:22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的修正,规制严格了,可操作性与执行力也得到了增强,我赞成,提几条建议。第一,完全赞成这次修法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但还要进一步强化致污者的责任,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法律实施主体的责任追究。第二,建议增加一条基本原则的规定,即谁污染谁负责、谁致损谁赔偿,只要这个原则理顺了、贯彻了,就能有效地对水污染、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现在议案里尽管禁止的很多,但法律实施中赔偿到位的却很少,造成了一亿损失结果罚了一千万,这样有什么威慑力呢?如果没有更严格的惩罚,必不会达到法律追求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将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真正用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轻微的惩罚实际上是在默许和纵容污染。第三,第17 条增加了“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这是一个进步,但联动协调机制最终还是要有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来支撑才会有效。如上游对下游造成污染,没有上游对下游的生态补偿、没有对上游致污的惩罚机制,那一定是以邻为壑的,所以联动协调机制还必须以生态补偿机制、赔偿机制甚至是惩罚性的赔偿机制为基础,这样才能够使协调机制有抓手,否则效果不会太理想。因此,建议在第17 条中增加“生态补偿机制”这样的内容。第四,在法律责任中应当增加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管部门,对法律实施负有重大责任。如果对主管部门不明确法律责任并依法追责,实际上会导致执法不力,也会有损它的权威,所以建议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对它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和污染者勾结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让环保部门更加尽职尽责。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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