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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体排污应以禁止为原则

文/ 闫小培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5月04日 09:23

水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水生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生产生活的质量和自然环境本底状况。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下面,我提几点建议。第一,修改稿第19 条第1 款“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修改为“严禁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污染物,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经过妥善环保处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排放标准”。第2 款的内容建议删除,这主要是考虑到向水体排污应该以禁止为原则,许可为例外,而不应该仅仅以环评作标准。最重要的是在禁止的前提下,制定明确、透明的国家标准,而且要实行定期许可制度。第二,建议将修改稿第22 条第1 款“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修改为“国家实行排污的总量控制和按照排污标准分级许可制度”。在这一条的第4 款前面增加一句话:“排放单位超出许可证排放标准的,许可证即自动失效。”这么改的考虑是,排污难以解决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可执行、可操作的统一标准,以及长期持续与有效的监管。首先,应明确地域、地区性总的排放标准,实行宏观的量化控制。其次,要根据排放物的性质、排放指标、排放量实行微观控制,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确保不使许可成为违法排放的保护伞。第三,修改稿第30 条主要是关于风险管理的条款,实行风险管理是一种很好的防治措施,也是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即在污染发生前就实行了管控。但问题是我们的条款当中把风险管理完全交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开展,如何保证这些单位能够做到自行监测、自行评估、自行排查,并且自行采取措施防范环境污染,在现阶段恐怕很难做到。所以,应该有有效的措施予以监督,并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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