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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如何助推科技成果转化新制度顺利落地?

文/本刊记者 王 萍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1月20日 08:25

    20161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关于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据介绍,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7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再一次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2015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自201510月起施行。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不足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启动执法检查工作,旨在从立法、监督两方面双管齐下,同时发力,用法治手段推动中央重要部署贯彻落实,以此来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要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深刻认识这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我比较关注人大监督如何助力修法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真正落地?”记者在会场内外听到这样的声音。多位与会委员与代表告诉记者,“这项监督工作议程积极回应了社会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切。此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报告是一场有关推进中国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及时雨’!”

    修法一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显著提高

    “执法检查组先后赴贵州、广东、北京、浙江和湖南5个省()进行了检查。此外,还委托天津、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8(区、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王晨介绍,这次执法检查的一大特点是边查边改边行,即随着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方面配套的政策措施在加快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面实施的工作在加速推进。

    执法检查报告中透露出可喜的信息,自20158月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改以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显著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大幅增长。例如,仅2015年,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输出技术合同9.8万项,成交额达到874.7亿元。

    同时,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校企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人员交流、开放实验室、建设大学科技园等多种形式,对接企业和产业需求,并建立了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相结合。既遵守了法律规定,又兼顾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的利益,有效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使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高涨。

    报告还指出,法律修改一年来,各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研究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数据显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95%、国家重大专项的50%863计划的35%以上的项目都由企业牵头实施。

    执法检查组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开展法律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出台配套措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加强扶持引导,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持续增强;加强引导激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加强条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重研发轻转化现象仍存在

    “法律适应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法律的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对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充分肯定法律实施成效的同时,报告也明确指出,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贯彻实施中,仍然面临诸多现实问题:政策保障没有很好落实、资金投入没有完全到位、转化能力没有达到要求、人才激励没有充分生效。

    在政策保障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分配管理制度,加大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但从执法检查反映的情况看,该制度在部分单位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部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提出,尽管法律下放了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但科技成果若以入股形式实施转化,各有关方面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后续评估、考核管理看法尚难统一,单位负责人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落实存在顾虑,“持股难”“变现难”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在资金投入方面,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资金不足仍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在利用政府资金带动社会投入、落实国家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金融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科技与金融结合尚有很大空间。

    在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方面,不少企业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投入强度偏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约为0.9%。我国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丰富且总量逐步增加,但科技成果运营实施数量仍然偏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还有待提高。“重研发、轻转化”“重论文、轻专利”等现象仍然存在。

    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激励和培养方面,检查中,一些单位和科技人员提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尚不健全;按照现行的人才计划、项目计划、学科评估等方面的评审机制,人才引进、人员考核评价和职称晋级仍侧重以纵向科研、论文发表等指标为导向,影响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执法检查组建议,要继续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宣传力度,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和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核心作用,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障。

    1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摄影/冯涛

    建言一:不要一概要求高校搞科技成果转化

    1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报告时,陈蔚文委员提出,“我建议不要一概而论地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都要着力于搞成果转化,不要过于以收益提成和股份去强调和鼓励师生们去搞成果转化。如果在高校里把这些作为办学的主要方向和主流,我认为后果很严重。”

    陈蔚文指出,“科学成果对技术成果的产生很重要,它们是技术成果或产品成果的前提和基础。这是一个母鸡和鸡蛋的问题,科学成果是母鸡,技术成果是鸡蛋,鸡蛋可以卖钱,母鸡不能卖。”他举例说,治疗胃溃疡的药物奥美拉唑,是发现了分泌胃酸壁细胞质子泵之后,才发明出来的。而质子泵的发现,则是世界各国多个实验室、团队和千万个研究人员的努力成果。“这些生理学家、生物化学家,奥美拉唑市场利润的一分钱都没有得到。生理学家、生物化学家们分不到药品利润的钱,但是他可以有名,可以获得学术声誉。”

    陈蔚文强调,“如果过于强求,什么成果都要转化,大家都不想去搞基础研究了,没有了母鸡,哪来鸡蛋?即使有这个鸡蛋也是假的。”他认为,“高校是出学术、出知识、出理论、出思想、出大师、培养人才,特别是高品质科学人才的地方,如果高校各位教授都要为提成和股份的激励争着去搞成果转化,谁来给学生上课?谁来搞科学基础研究?如果大家都要去找鸡蛋,母鸡没有了、病了,鸡蛋是出不来的。”“现在很少有人能静下心来搞学术和学问,欧美发达国家著名高校好像不是这样的,这样出不了大师,出不了原创性、颠覆性的科技成果。”

    吴晓灵委员则提出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机制问题,“我们现在主张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要去行政化,但是我们把很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政策都套用在科研、教育和企业领导身上,约束了他们的行为,也使得很多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在他们身上发挥作用。”吴晓灵说,“据我了解,一些科研人员和学校教授本身不想做行政工作,但是由于现在的资源配置情况,如果不担任一定的职务就拿不到资源,所以他要担任职务,拿到资源才能做出科研成果,而我们又把他作为党政干部对待,这对科研人员是很大的制约。”

    吴晓灵强调,“对在高校、科研单位当中担任领导职务又做科研的人,首先应该把他作为科研人员对待,给他更多的奖励。”“当然,对担任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也要区别对待,真正做和挂名是要区分的,现实中区分比较难,但是在群众心中,谁有没有真本事还是很清楚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姚建民认为,科研单位里面拥有成果的人很难将成果转化的原因在于,干部管理制度中科级以上干部不准持股,不准兼职。

    “科研成果的持有人,研究室主任、副主任都是科级以上的人,绝大部分的科研成果都在这些人的手里,这些人不动,那么成果大部分就没有办法转化了。”姚建民建议,应该进一步加快科研单位的去行政化进程。

    建言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在配套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各地方各部门要针对科技成果落地不畅的症结,制定好与法律相衔接的配套制度,为政策落地设置更为明确、更有操作性的路径。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责任落实、及时整改推进,真正为科技成果落地提供好的制度保障。

    姒健敏委员指出,一个科技成果的转化链条很长,包括政、产、学、研、经、介、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在学、研、产方面规定得比较明确,像金融经济的投资、中介服务、用户、政策的引导等方面的规定还有欠缺。同时,法律相关的配套政策之间的相互衔接上,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迟万春委员表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管共同、管基本、管原则的,是上位法,这部法要落地没有几个层面的配套条例、规章和细则,是不行的。”他主张,中央和省级层面要研究配套法规措施,科研单位、院校、企业也要研究更为具体的规章等。

    吴恒委员认为,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都起到了迅速跟进法律、推动操作规范落地的效果,并为法律的最终落地夯实了基础。据初步统计,20159月到20166月,不到一年的时间,各地发布了30余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政策。目前,法律实施中还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有待进一步出台针对性意见来解决。

    冯长根委员指出,“中央的法律层面很好,中央政策、法规的层面很好,到了省、市就变得慢吞吞了,省、市有关财务部门在回答执法检查组的问题时也好像躲躲闪闪的。”他认为,法律的落实仍有难度,出台配套文件后在执行层面还需要更多推动。

    姚建年委员建议,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配套细则,研究探索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定价、国有无形资产评估和考核管理制度,研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税收政策,将5年分期纳税调整为取得股权或者分红取得现金收入时执行,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

    建言三:增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决策、研究开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才能真正解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化的问题。

    严隽琪副委员长指出,政府要把主要力量放在营造和保障市场秩序上,真正实现企业为主体。比如,实现市场一体化,市场的公平是很重要的。另外,要多提供公共科技平台、人才培训、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而不是由财政直接向企业投项目。一般来说,政府对企业直接投项目越多,市场竞争就越不公平。希望科技在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中起到主要作用,使各类科技人才都能各安其位、体面生活,都能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并为此营造一个宽松环境。

    陈蔚文委员认为,现在各级政府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从选题、出指南,到立项、招标、主持执行、成果的鉴定,基本上都在政府和少数专家的圈子里面完成。他指出,“虽然重大专项也有一些企业参加,但多数是来点缀的,这样出来的成果叫企业怎么接得下来呢,给谁转化也不敢轻易承接。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利润高,但是风险也极大,搞不好就倾家荡产。所以,企业是不那么轻易投入的。我建议从体制机制改革上思考和解决。”

    姒健敏委员指出,“我们现在鼓励企业自己去建研究院,这条路恐怕是不太合适的。我们真正研究实力很强的企业也不多,要花很多钱建自己的企业研究院的话,成本极高,人才也缺乏,收效会很慢,甚至会造成浪费。”

    姚建年、方新等多位委员指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的积极作用,要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创新需求向企业聚集、完善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在资金保障方面,既要持续地投入资金,又要把钱科学合理地“用在刀刃上”,用在基础性、重大性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支撑上,用在对广大科技人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热情的调动和激发上。这样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才能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畅通无阻。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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