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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法总则更具人文关怀

文/本刊记者 张维炜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1月20日 08:27

    103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摄影/盛佳鹏

    20161031,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不仅首次加入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而且对幼童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规则,以及与弱势群体密切相关的监护制度等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还对法人制度进行精心设计,确定了法人合并、分立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方式,引入了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

    “可以说,草案二审稿对目前重大的社会关切作出了积极回应。”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目前一些规定虽然尚存争议,但是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路径下,

    草案的规则设计十分注重彰显时代精神,充分回应了社会需求,传递出浓厚的人文关怀气息。

力求凝聚社会最大共识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的制定备受公众关注。今年6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中国人大网的数据显示,从75日到84日,短短一个月的时间,社会各界参与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的人数达到13802人,共提出了65000余条建议。

    不仅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并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直接领导和参加立法活动。

    1010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中央有关部门、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和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会上,张德江委员长再次对立法提出具体要求。他强调,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和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和立法协商,凝聚最大共识。

    1013日,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宁夏银川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的意见,并到基层实地调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安徽、江西、湖北和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0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和中国法学会等五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10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记者看到,提交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充分采纳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具体制度细节上作出若干完善,积极回应了社会的重大关切和立法诉求。

    比如,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电信诈骗案件不断曝出,使法律界呼吁民法总则草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召开的座谈会上,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枝勤建议增加“个人信息权”。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培林建议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处理、利用、出售和传输个人信息。对于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的,法律要予以禁止,并给予制裁。

    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提出,个人信息应当从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的“数据信息”中分离出来,作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西南政法大学提出,个人信息是否应当明确为民事权利的客体,需进一步研究。

    为此,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第一百零九条专门增加了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可以说,“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一位曾多次参加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和相关调研的媒体记者表示,面对一次次观点的碰撞和思想的交锋,立法机关总是充分协调和协商,认真研究,一点点使之趋于一致,最终达成共识。

    “这次草案和之前的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升,积极回应了各方面对民事立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在审议中评价称,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凝心聚智”,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令人对编纂工作充满信心。

    张平副委员长表示,目前,社会各界对草案中的部分内容仍存在一定争议,在理论上关于一些问题的共识有待进一步达成。他提出,在接下来草案的修改完善过程中,要继续注重科学性、前瞻性,更加清晰界定各民事主体之间的边界,实现对各种利益关系的精准调整;要更加注重开放性,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合理化建议,在重大问题上争取达成共识,使民法总则更加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传递浓厚的人文关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揭示出,市井百姓的生活,每一件都兹事体大。因此,对权利、对个人的推崇与保障,始终是贯穿民法总则起草的一条主线。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私权利的保护更进一步,传递出浓厚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

    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先。近年来,多次被媒体披露的未成年人遭受亲人虐待甚至性侵的事件,以及事件背后暴露出的监护弊端,成为民法总则立法必须直面的问题。

    二审稿对于监护制度进行了四处重要修改,其中,无论是遗嘱监护的认定,监护人范围的扩大,还是临时监护措施的引入,乃至未成年人父母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申请恢复等,都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作为一条必备原则,从最大程度上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确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今年以来,接连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不断被曝光,例如,山东临沂的准大学生徐玉玉因遭电信诈骗后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溘然离世。此事重创了公众敏感的神经,引发了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空前关注。

    草案二审稿立即作出积极回应,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幼时遭性侵诉讼时效自18岁起算。受中国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影响,不少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或者遭受性侵时,未成年人年龄很小,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因此,当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未成年人的利益,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民事诉讼时效作出特殊规定,要求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将确保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获得更有力的司法救济。

    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6岁可以打酱油”,这是舆论对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降低到6岁的通俗解释。虽然目前对具体降低到几岁,仍然存在争议,但适当降低年龄标准,无疑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人文关怀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这也是民法典制度、规则设计的价值基础。”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看来,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些规定彰显了21世纪的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这既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也是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

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精细化设计

    在公民个人权利之外,法人制度同样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据了解,本次草案二审稿还对法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精细化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明确了法人合并、分立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方式。据李适时介绍,草案一审稿规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宜进一步细化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规则,体现对法人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所作约定的尊重。有的委员和代表还建议明确法人终止的事由和特殊程序。二审稿为此作出修改,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草案增加一条规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刺破公司面纱”防止法人滥用权利逃债。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恶意逃债的现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专业人士解释称,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以自己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分别独立的主体,使得股东对于公司只需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鼓励创业、投资的重要措施。

    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利用这一制度漏洞的情形,即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侵犯了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指出,草案二审稿引入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表明,当有证据证明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进而严重损害其他法人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由法院判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直接“刺破”了法人的有限责任这一法律面纱,完善了营利法人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法人的成员滥用权利。

    此外,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二者的民事主体地位,赋予了它们法人的身份。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表示,法人制度等的设计,不仅关涉我们的生产经营等权利,甚至还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此次对法人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可以保护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积极性,保护社会团体成员的合法利益,还可以使人们开展的各种慈善公益行动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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