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等新型民事权利引热议
文/本刊记者 王博勋
科技进步带动了社会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民法典被称作“权利宝典”,保护民事权利是其核心要义。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体现时代精神、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加强了对个人信息权等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审议期间,这些新型民事权利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关注和热议。
多角度完善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愈加方便、容易,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并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为了更好地应对以上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以上修改表示赞赏和认同,并就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任茂东委员表示,民法根源于市民生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反映时代的特征。中国民法典应当是信息和数字时代的产物。他认为,虽然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保障了数据信息权,但仅限于从民事权利客体的角度规定了对信息数据享有物权和知识产权,并未从权利主体人格权本身的角度作出更基本的规定。据此,任茂东建议,草案对个人有权监督、知道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规定,并就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公民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定。
杨震委员在赞扬草案二审稿取得进步的同时,表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例如,草案二审稿中没有明确定义什么叫“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杨震还建议,借鉴《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在草案二审稿第一百零九条增加“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的规定,以明确信息采集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责任。有的委员还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的逻辑关系。
知识产权客体的“加”与“减”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无形权利,具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双重属性,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推进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有着重要意义。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吕薇委员认为,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关要件,体现应用和需通过申请获得授权这两项要素。有的委员在审议时还提出,草案二审稿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够全面,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如罗清泉委员表示,草案中规定的设计只包含了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两种,“这是很不够的。”他建议将重大装备的设计、重大工艺设计等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加以规定。严以新委员则建议在列举的知识产权中增加“其他科技成果权”,以涵盖国防科技方面的知识产权。
草案二审稿中将“科学发现”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规定,就这一修改,有的委员认为“科学发现”的概念比较模糊,不利于实践操作。如杨震委员建议,将“科学发现”改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科学发现和创造”,以明确其含义。有的委员则认为不应当将“科学发现”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如陈竺副委员长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国外相关案例认为:“科学发现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谁是第一发现者、谁是后来的证明者等等,这些跟法律上讲的知识产权不是一回事”,建议明确相关定义。
信用权等其他新型民事权利受“热捧”
除了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新型民事权利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结合实践观察和调研情况认为,民法总则应当增加规定信用权等其他新型民事权利,以更大程度地适应现实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建立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张鸣起委员认为,现实中信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关乎法人和商人的生死存亡,建立征信制度必然要涉及信用权的保护问题,当前通过保护荣誉权从而对信用权进行间接保护的方式无法适应我们社会现实中对信用利益与日俱增的保护需求。张鸣起强调,信用权和名誉权的客体不同,不应当把信用权放在名誉权当中规定,而应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
此外,与会人员还建议民法总则草案对其他新型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如李连宁委员建议在生命权里面,应当充分考虑声音权、形体权等一些新的形态,尽可能地把体现时代特点的一些新的民事权利列全。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卢馨则建议增加规定生育权。沈春耀委员强调,当前“各种各样的新型权利非常多,民事立法应该在这方面留下余地和空间,有的可以明写,有的可以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