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进入二审 监督细化再加力
文/本刊记者 王 萍
10月3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摄影/李杰
2016年10月31日,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施行23年后,红十字会法于今年进行较全面的修改。6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曾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一审稿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制造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可追刑责,并提出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捐赠款物去向等。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对红十字会的职责、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表示,多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从事人道主义社会救助,在自然灾害救援、应急救护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必将对我国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组织的改革发展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红十字会是不是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否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如何继续完善监督方面的规定来提升红十字会的信用?……针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这些备受关注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热议。
开展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职责
红十字会是重要的人道救援团体。因此,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对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在相关工作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其相应职责。
10月3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向会议作关于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
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了不同意见。冯长根委员表示,捐献器官等工作专业性很强,需要很高的技术水平和完备的技术团队,红十字会并不适合承担这些工作。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很好,但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际上是医院的第一任务。红十字会是个社会团体,没有技术力量,那么他们怎么参与?如果只是口头上的那些工作,是不是要在法律里作出规定?”冯长根说。
对此,张鸣起委员在审议时表示,“我最近带一个调研组去了河南、山东两省调研,分别听取了省、市、县一级的卫计和红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听取了对于此次新增加的这项职责的意见,他们所谓能参与的工作,据讲主要是宣传、推动等工作,具体的实质工作他们承担不了。”
张鸣起认为,根据地方实践情况和红十字会法的宗旨,对于该项职责的规定还应该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两项工作分开写,即红十字会可以承担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工作,对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会可“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让红十字会去做不见得特别合适。不知道红十字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人员,是否具有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这样的医学和科学资质。”杨卫委员说。
红十字会“收支”拟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红十字会如何接受社会监督一直是社会公众十分关心的焦点话题。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同时要求,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对于一审稿的上述监督方面条款,张鸣起在作关于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应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有的部门还建议明确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二审稿吸纳了这些观点,将接受社会监督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注意到,在信息公开方面,一审稿规定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限定了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渠道,必须是“统一的信息平台”;调整了信息公开时限,由原来的“定期公开”,修改为“及时公开”。
而且,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还对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民政、审计等部门对红十字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职责,有利于红十字会经费使用的透明、阳光。
对此,来自河北省保定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郭淑芹在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时表示充分肯定。她说:“这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规定红十字会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同时,要求红十字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多名常委会委员指出,修订草案针对红十字会在监督方面的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红十字会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方面,还应再加重点分量。”李智勇委员说。
“草案中有不少禁止外界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轻了点。我觉得两者的比重可以调整一下。”李智勇说。
李智勇建议,应当在法律中增加红十字会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条款,“应当抓住红十字会法修改的契机,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如果这部法律在加强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加强内部约束管理等方面条款足够多、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很强,效果会更好。”
这一观点得到不少委员的赞同。王乃坤委员表示,修订红十字会法应该明确红十字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直面近年来对红十字会的各种攻击,重新树立红十字会的威信。
王其江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范围太窄,建议在以后的修改中扩大公开范围,“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费、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其对红十字会的检查监督结果。”
建议明确红十字会属性
从2016年9月1日起,慈善法正式实施,对募捐等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也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等法律的关系,增加规定:“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中原委员认为,有必要对红十字会的属性进行明确,即红十字会是否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从而确定该法是否需要与慈善法相衔接。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明确,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红十字会定性为慈善组织,其活动和管理均应遵守慈善法的规定,而不能仅仅是募捐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规定。”董中原说。
郑功成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红十字会如何开展慈善活动的规定,既与慈善法重复,又有缺漏,实际上是立法资源的一个浪费,还可能带来法律之间的冲突。建议对此进行合并,即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可以依法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慈善活动,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等各方关注的法律需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性质、管理体制等问题,张鸣起表示,考虑到目前红十字会作为群团组织,正在按照党中央推进群团组织改革的要求制订改革方案,建议待党中央关于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党中央的精神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涉及的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