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必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汪铁民
我们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立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同时,也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品质和属性。
随着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二审程序,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越来越趋于一致。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情况和社会舆论看,业已达成了这样的共识:民法典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中华民族的“精气神”,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
编纂民法典应该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对接先进民法文明,取长补短,择善而从。但前提是以我为主,走本土化道路,不照抄照搬。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各国民法典之间虽然互相借鉴,但并不存在两部完全一样的民法典。单纯从形式上评价一部民法典是否完美,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关键是要看它是否符合本国实际。外国民法典中有些规定看上去很先进,但由于不符合中国的实际,简单地照抄照搬会引发“水土不服”;而外国民法典中没有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说到底,中国的民法典应该着眼于中国的实际,带有深刻而鲜明的中国烙印,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
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必须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精华,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造民法典的思想道德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立法的过程,是一种文化选择的过程,是某一个特定的民族文化的价值表达和传输。我们编纂民法典,就是要深入中华法系的精神命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律的道德底蕴。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传统文化正在接受现代法治文明的洗礼。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未断,基因未变。这些根脉和基因,就蕴含在中国文化的经典中,贯穿在中国古典的法律体系里,反映在老百姓的日常行为及心理结构中,体现在对婚姻家庭的“仁孝观念”、对处理人际关系的“和合原则”、对民商行为的诚信坚守,等等。
法律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产物。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要靠精神来支撑,没有精神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的,也是没有希望的。因此,在两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过程中,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专家学者,再到普通百姓,都一致呼吁:民法典应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所以,民法典应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法律载体,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款中,成为民法典的灵魂。
民法典既然产生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就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问题。所以,像个人信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监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等当前我国法治实践中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不仅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也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门话题。
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不仅体现在内容的设计上,还要体现在对立法技术的运用上。作为一部为老百姓“量身定制”的法律,民法典应该有自身的语言特色,应该让老百姓一看就懂。所以,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作为一部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民法总则草案在一些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应当尽可能通俗易懂,从而让这部法律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掌握。对立法工作者而言,通俗易懂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很高的要求。由于法律语言和大众语言在表述风格上有着天然的差别,两者的转换有时可能会导致语义的“流失”,这就决定了把抽象、深奥有时甚至是艰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还原成大众能够接受的语言,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是一个化繁为简、由深到浅的过程,需要高超的技巧。同时,通俗易懂不是对大众语言不加取舍地照搬,也不是对一些虽然约定俗成,但却并不准确的习惯用语的简单移植。它是对大众语言的浓缩、提炼和升华。法律是人类语言的宝典,它应该逻辑严谨、含义明确、表述规范、用词精准,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让人产生歧义。因此,民法典在追求通俗易懂的同时,必须坚守其固有的品质,而不能单纯为了追求通俗化,放弃准确性,降低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