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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

——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

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7年01月10日 10:38

    10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摄影/李杰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全面修订,事关所有中小企业的利益,备受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那么,这次法律修订,对哪些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和调整?都有哪些亮点?

    近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不少实际困难,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围绕如何解决这些难题,修订草案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不少新规定,也明确了不少扶持举措,注意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希望能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并助其行稳致远、做大做强。

草案调整幅度大,确定了工作机制

    记者:修订法律不是小修小改,需要对原法律动“大手术”,包括对框架、结构进行调整,请您谈谈修订草案在这方面有哪些变化?

    乌日图:这次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调整幅度较大,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2条。一是现行法律“资金支持”章节主要内容为财税和金融支持,但规定都比较原则。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财税和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更加成熟和具体,为进一步增强这方面的支持导向和内容,本次修订将“资金支持”章节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二是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障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增加“权益保护”章节。三是从切实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角度考虑,将“技术创新”章节更名为“创新支持”,并明确扶持措施。四是增加“监督检查”章节,目的是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记者:当前,在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上,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令出多门,直接影响扶持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地”。对此,修订草案是如何应对的?

    乌日图:在修订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和建议时,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理由是,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但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

    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多措并举,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记者: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多年来,各方面一直强烈呼吁解决,但是效果依然不明显。对于促进融资,修订草案作了哪些规定?

    乌日图: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

    多数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为此,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措施和内容。

    乌日图:主要包括: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提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互联网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担保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动产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人、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大型企业,应当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鼓励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加强权益保护,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您刚才谈到修订草案专门新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章节,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乌日图:在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目前中小企业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权成本过高。为此,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

    同时,修订草案在专设的“权益保护”一章还具体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协会、商会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维权服务等公共服务。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改善企业环境,发展基金按市场原则操作

    记者:近年来,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较好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也存在使用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如何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修订草案作了哪些安排?

    乌日图: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很快,并发挥了很大作用。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但是,现行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一直未落实。20159月,国务院发布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此,修订草案对该条款作了补充细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20169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国国际软件产业博览会上互联网+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展台。图/视觉中国

鼓励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

    记者:中小企业是创业创新的主力军。请问修订草案将如何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乌日图: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一是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二是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的制定;五是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六是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七是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完善服务体系,支撑企业发展

    记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也需要健全的服务体系作支撑。这次修订草案将如何增加服务供给,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乌日图: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体系、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还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供免费查询。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网站应当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加强监督,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记者:法律能否发挥作用、管不管用,重在执行。为了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明确责任追究,请您作一下解读。

    乌日图:为确保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督检查”章节。具体而言: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工作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检查、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制度。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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