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引热议
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2016年11月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期间,修订草案引发热议。据统计,共有70余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为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踊跃发言,积极献策。
11月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图为分组会会场。摄影/马冬潇
修法为中小企业撑腰,获高度赞同
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既是近年来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呼声,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分组审议中,这次法律修改同样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高度赞同和积极评价。
“这部法律现在修订是比较及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陈昌智副委员长说,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从而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中小企业有了更快、更大的发展,同时仍面临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也需要及时解决。
他说,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创新创业、增加财政、增加税收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当前经济处于下行时期,发展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法律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总的来说,我感到法律修改得很好,针对性也越来越强,特别是对于当前的一些问题。”
龙超云委员表示, 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操作性很差,许多制度难以落实,这一直是中小企业和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人士反映最集中的问题之一。修订草案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中
小企业发展实践的诸多成果,丰富了很多内容,贴近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符合当前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现状,将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比如,“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修订草案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我认为很好。”
唐世礼委员也十分赞同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他说,中小企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民营企业反映,市场准入门槛高、税费负担重、融资难、招工难、用地难、技术职称评定难等问题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这次修订草案修改面比较大,基础比较好,在融资促进、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切实回应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一些重点问题。“我走访了一些民营企业家,他们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非常期待,认为草案的新规定令人振奋。”
在卫留成委员看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大,而且是不可替代的,应该高度重视。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中小企业个体规模小,它们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对社会的贡献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者尊重,因此,它们遇到了很多难处。“这次对中小企业进行比较全面的修订,有很多亮点,不仅增加了新的章节,还在融资促进、权益保护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为中小企业撑了撑腰、打了气。”
明确政府采购份额,前提是要保障产品质量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即“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审议中,这一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干货”规定很快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之一。
对于这一具体条款,大家一方面认为这是修订草案向中小企业倾斜、越来越具有操作性的直接体现;另一方面认为有失市场公平,建议改为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
许为钢委员认为,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从法律条款来说是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支持,但是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市场本身应有的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和程序公平的准则。他说,在实际采购中,采购方在不违反国家招标采购有关法律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某些挑选。如果规定这种份额,操作起来会导致一些人们所不希望的现象出现,比如采购来的东西最后没用。“我觉得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也没有尊重采购方的意向,建议删去。”
周其凤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不同的部门,政府采购的东西是不一样的,性质和要求也不一样。比如大学和科研单位,政府采购大量的是大型高科技仪器设备,这些东西很贵,要求很高:又如医院里的大型设备等,它占的资金量会很大,如果规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的30%或者60%都从小微企业采购的话,能不能做得好?这件事我很担心,如果没做到就是违法。”所以,他建议,“可以提优先考虑、优先采购,或者在同等品质的条件下优先采购。”
冯淑萍委员也认为,应该在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中小企业或者小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议加强对服务型融资机构的支持力度
融资难、融资贵,是令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头痛的问题。为从制度层面缓解这一难题,大家在分组审议时给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使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更为完善。
龙超云委员说,近些年,金融领域的改革开放和中小企业资金的强烈需求,催生了融资性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用市场手段及时解决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问题。但是,这些机构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甚至有的机构中途跑路了,这些问题怎么办?希望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建议在法律政策层面,加强对服务型融资机构的支持力度。”
她还建议修订草案增加支持场外资本市场对全国中小企业服务的内容。她认为,当前金融要素绝大多数都是为大型企业服务的,尽管修订草案增加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规定,但是中小企业融资主要还是靠社会资本、靠场外资本市场。因为场外的资本市场主要是服务轻资产、小规模、盈利能力弱、在银行贷款难、正在初创业、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最近看了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的数据,中小微企业挂牌是9478户,融资190亿,每户企业平均融资2800万左右,这说明中小企业在场外融资是有效果的。让中小企业既有资本退出的渠道,又有资金拓展的通道,还有资金使用,我们何乐而不为?”
杜黎明委员建议修订草案调整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的规定。在他看来,扶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征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从国家层面鼓励、引导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因为国家的鼓励、引导的力度更大。”为此,他建议将修订草案中关于政策性信用担保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再担保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贴、补偿制度。”
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中小企业常被拖欠货款、工程款及被乱收费等情况,修订草案专门增设权益保护章节,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大家在审议中拍手称赞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刘振伟委员说,与其他“促进法”相比,修订草案缺少“法律责任”规定。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制定之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要考虑到该法内容以促进措施为主,实施主体为政府,对政府有关行为更多的是提出要求,无需过于突出强制。目前,修订草案新增了“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章节,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范。从法律实施效果看,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约束力将会增强。
“修订草案没有明确罚责,都是促进和鼓励措施。草案中提到国家依法查处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条款去处理和裁量?”方新委员认为,即使是促进法,也应该有相应的罚责,建议在罚责方面再作研究。
龚建明委员则建议修订草案增设“法律责任”章节,理由有三点:一是修订草案虽然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起到很好作用,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却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遇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甚至被拖欠货款等不公平待遇时,没有赋予其基本的法律诉讼权,这使得中小企业在合法权益受损害时,也包括中小企业的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企业侵害时,将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二是法律责任代表着国家强制性,增设法律责任内容十分必要。从现实层面,表明行为人要对自己的不合法行为承担一种不利的后果;从法律层面,表明国家对该种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三是能使实施者更加明确自身的责任,从而更有效保证法律的实施,更有效维护中小企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