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编纂应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为导向
文/甘藏春
民法典的编纂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必将是一件载入史册的大事。现在,总则的编纂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对于总则草案确定的制度,我完全赞成。现按照征求意见提纲,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就民法总则草案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建议在基本原则中增加“应当尊重人格尊严”的规定
高度重视人格尊严是二战以后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维护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也是《世界人权宣言》 《欧洲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专节规定也开创了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先河,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
因此,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有必要把尊重人格尊严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将其提升为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有利于落实宪法的规定。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格尊严规定的落实,除少数极端案件通过刑法保护之外,大量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案件主要是依赖民法的保护。因此,把尊重人格尊严上升为基本原则,有利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二是有利于统领民法分则的制度设计。保护人格尊严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法分则都应体现这一原则;回应人格权商品化、声音权益、人体实验、基因使用、代孕等时代问题,也需要把尊重人格尊严作为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设计。三是强化价值宣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大量侵犯人格尊严的事例,但还没达到民事侵权的程度,很难通过民事救济来维护权利。因此,把尊重人格尊严上升为基本原则可以聚集社会正能量,发挥公众舆论的作用,匡正社会风气,引导人们的行为。
二、建议对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规定再作研究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蕴含的基本价值的抽象和归纳,体现了民法各项制度的共性要求。提出上述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草案第八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内涵比较丰富,已经能够涵盖上述两条的内容。二是维护交易安全更多的应当是国家的责任,主要通过科学制定有关制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予以维护。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更多的是倡导,而不是义务。实践中,民事主体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存在冲突。同时,交易安全只是民事财产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活动。与交易安全在同一层次上的价值目标还有交易自由、交易便捷,三者在民法分则具体制度中都有体现,不宜单独将交易安全上升为基本原则在总则中规定。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主要是行政法的任务,可以通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得以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仅仅要遵守环保、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因此不宜将其单独列出来作为基本原则。
三、建议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增加“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的履行是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信用经济的基础。只有合同得到履行,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加“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传统文化讲“人无信则不立”。与草案列举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相比较,继续履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可预期。二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规定继续履行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合同,同时也防止因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引发的大量争议,节约司法资源。三是促进理性交易。目前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遇房屋价格上涨,卖方纷纷毁约惜售;一遇调控措施出台,买方纷纷毁约弃购的现象。这种毁约情况多了,势必不利于培育理性交易氛围,加剧市场震荡。四是继续履行是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而民法总则草案列举了十类主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大部分是侵权责任,并没有继续履行,草案应当作出衔接性规定。
此外,建议统筹考虑总则草案中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表述。对于哪些必须由法律规定,哪些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确定一个原则,统一标准。主要考虑:行政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立法实践表明,制定并实施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落地生根十分重要。例如,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等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尚未制定法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少行政法规已经据此作出了规定。因此,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有必要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将部分条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以外的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登记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