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组织 统一思想 确保民法总则顺利出台
文/肖怀远
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组织征求对民法总则草案的意见,听取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对草案给予了很高评价,对草案的内容总体上都表示赞同,一致希望民法总则能够早日出台。
大家一致认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的民法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符合我国国情和立法规律,是实事求是的、可行的。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着统率性、纲领性的作用,是编纂民法典的首要和关键环节,意义重大。目前的民法总则草案,对施行三十年的民法通则的内容进行了丰富补充和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新要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回应了民法理论的新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确立了统领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立法技术也达到了较高水平,为下一步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大家普遍认为,民法总则草案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从完善的角度,提出了54条修改意见,已经整理上报。下面我再谈三点意见。
一、关于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民商事案件、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草案基本原则第一章中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既吸收、借鉴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的经验,又反映了时代精神,具有中国特色。建议在保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同时,将禁止权利滥用补充到基本原则之中。即在草案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之后,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这样既体现对意思自治的依法充分保护,同时也对意思自治给予合理限制,即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自愿行为进行适度干预。
二、关于民事主体制度
草案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从中国国情出发,既总结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又着眼于未来发展,在民事行为能力、胎儿利益保护、监护、法人分类、非法人组织等方面的规定都有较大发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回应了现实需求。再提两点建议:一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再深入研究论证,尽可能避免制度性风险。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六周岁,调整幅度比较大。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要综合研究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科学合理作出规定。我们建议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理由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全国统一教学大纲,小学一年级,也就是六岁时,数学的教学目标是100以内数的认识,会加减法;语文识字目标是450个,
能用学过的词语写完整的句子。小学二年级即七岁时,数学的教学目标是万以内数的读法和写法、混合运算,认识基本计量单位;语文识字目标是750个,能用学过的词语写几句意思连贯的话,能写留言条。此前的儿童,基本数字概念尚未建立、还不会写留言条,如果赋予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有些过早,八岁可能比较合适。二是关于监护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规定可能不大符合我国国情和群众习惯,容易产生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之间的监护纠纷。建议对类似的内容再深入研究论证。
三、关于维护民事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民法通则实施三十年来,对于规范民事活动、稳定民事关系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此后制定的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大大丰富了民法通则的内容。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要尽可能保持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处理好民法总则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将民法总则草案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排是实事求是的,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愿。
(本文作者为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