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强化法治保障是关键
美好的生存环境是大自然对人类最好的馈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活之基。要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首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其中,环境保护法占据着基础性、综合性的重要地位。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作出修订,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一年多后,出于对依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6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对包括河北、山西等在内的8个省(区)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是此次执法检查的重要目标之一。
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了解到,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后,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得以强化,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配套法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逐步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培训全面开展等方面。
就环境保护配套法规的完善而言,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出台了按日处罚、查封扣押等32件配套性文件,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细化落实法律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和废除了不符合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5件,各地共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执法监管的“土政策”206件。
在各地进行检查时,执法检查组发现,一些地方还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好的经验、做法。如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启动《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抓紧制定《山西省生态补偿条例》《山西省汾河水源地生态补偿办法》等法规规章,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主要污染的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构建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河北省人大修订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了全国首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全面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陆续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乡村清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此外,各地还创新宣传方式,推进法律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工作。
除了看到在强化法治保障方面做出的努力外,执法检查组还根据检查情况和各地对有关情况的反映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法律制度还要进一步严格实施、法律衔接和法规政策配套还需健全完善是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法律制度的实施方面,主要存在着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够全面、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以及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法律衔接和法规政策配套方面,主要问题表现为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部分单项法律与环境保护法之间仍未衔接,部分条款重复规定且要求不一,对法律适用尚未统一规范,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土壤污染防治缺乏法律依据,农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及时修改;环保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不完善,财税政策系统性不够等。此外,一些地方反映,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部分制度规定相对原则,需要在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等方面制定一些配套法规规章来提高操作性,强化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应对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环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包括:加快推进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排污许可条例、环境监测条例、生态补偿条例,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快制定完善农业和农村环保法规;加快完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推行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加大环保产业政策扶持力度,提高环保科技创新能力。
各地还根据自身经验,提出不断改革创新、强化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等建议。此外,山西省建议全国人大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助推各地按照立法规划,积极推进地方环境保护条例、生态补偿条例和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
(文/本刊记者 王博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