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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改革取成效,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获修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10月18日 09:05

    当前,国际上外资吸引方面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表示,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预测,2016年全球吸收外资增速很可能下降10%15%,这成为一段时间以来国际资本发展的趋势之一。然而,得益于新型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建立,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今年前七个月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783家,实际到位外资72亿美元,同比增长了66.3%

    2013年,为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当年8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该授权将于今年930日到期。2014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进行相关授权,其中还涉及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暂时调整。授权决定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两年多来,自贸试验区试点成效显著,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于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在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93日表决通过了该项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改,对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释放新型制度红利,以及推动制度创新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试点成效显著,复制推广条件成熟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要求。

    近三年来,自贸试验区承担了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积极探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并在减少行政审批成本、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吸收外资、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建立了新型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及透明度,受到广泛认可。

    具体而言,在减少投资相关行政审批成本方面,商务部及自贸试验区共同建立了上下联通、实时交互的外商投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纸质材料减少90%,办理时限由20多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

    对风险的有效防控是检验自贸试验区制度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准。在风险防控方面,4个自贸试验区通过建立安全审查体系、完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链条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等方式,初步形成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4个自贸试验区通过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构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机制等方式,打造全链条风险监管体系,强化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风险防控机制,筑牢“防火墙”。

    试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推行也使得4个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显著增加。截至20166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84家,合同外资4032亿元人民币;从2015421日挂牌到2015年年底,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87%235%506%,合同利用外资分别增长225%220%548%

    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期间,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两年多来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成效非常显著,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符合授权决定中“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要求。赵白鸽委员认为,法律修正案草案的内容非常符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要求,将进一步放宽外资的准入,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审议过程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一次生动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授权,使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实现了立法引领改革的目标,确保了改革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根据以上授权决定,上海市、国务院、商务部先后出台办法,进一步扩大开放,减少外商投资的特别管理措施,明确备案管理的事项范围、程序,规定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安全审查制度,构建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国务院提供的有关文件显示,通过试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等理念深入人心,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体系初步建立。

    审议中,郎胜委员认为,授权到期前,国务院总结经验,就实践证明可行、可复制、可推广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建议,做到了授权有始有终,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值得肯定的,应当“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律”。李飞委员表示,按照三中全会关于改革要于法有据的新思路和立法法有关授权的规定,本次国务院及时提出了相关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肯定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试验,是对立法制度特别是立法授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结合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指出,自贸试验区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瞻远瞩推进制度创新的法治思维,得益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的法治路径。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部法律进行“打包”专题修改,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的最新成果,彰显了建设自贸试验区这一国家战略的改革成就,也展现了授权立法制度的生命力,不仅有利于展示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在法治层面释放依法改革、扩大开放的积极信号,更有利于提振国内外投资者继续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信心。

    加快实质性工作步伐,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除了对自贸试验区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充分肯定、对在法治路径上推进改革的做法表示赞同,与会人员更加关注的是相关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的全面修改和完善工作。

    根据国务院对自贸试验区推进相关工作的说明,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改后,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做好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适用于全国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及配套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项培训工作等。此外,商务部将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切实防控风险和守住底线。

    审议中,李盛霖委员认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一项重大的改革。议案通过后,试点经验将在全国全面推开,各地的基础和条件不一,做好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因此,李盛霖委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修改后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议案通过后,真正做到在全国顺利地推开。

    邓力平委员则指出,相较于参阅文件中提及的有关部门将做好“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准备工作”而言,当前需要做的不仅是“准备”工作,还应当加快“实质性工作步伐”。陈竺副委员长强调,要做好有关制度的推广宣传工作。

    针对今后有关法律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作关于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此次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的专题修改,不涉及其他事项。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发展,这四部法律还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研究修改。目前,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工作,届时将对此次专题修改以外的内容通盘考虑。

    董中原委员认为,当前对四部法律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是为了将改革试点的成功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推广到全国范围内适用。但外资三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的法律环境及国内外经济环境,亟须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建议早日清理并修改不合时宜的旧法,制定出台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统一的外商投资法。

    李飞委员则表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在市场主体立法方面已经比较完善,对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企业形式。因此,企业组织形式方面不应再在外资三法中分别作规定,相关法律应当鼓励外国投资,主要规定准入条件、政策优惠等,而组织形式、责任形式、企业登记、破产处理等应当和其他的国内企业相同对待。

    (文/本刊记者 王博勋)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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