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把握两个关键点
9月3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这项制度将对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产生重大影响。
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以及让被告人自觉接受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符合司法文明的内涵,彰显了司法理性,体现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有利于司法人权的充分保障。
然而,如同硬币的两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彰显司法文明和进步的同时,如果把关不严,也容易引发司法腐败,对公平正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在推行此项改革时必须强调要把握好两大关键点,那就是公平正义不受伤害和遏制司法腐败。
郎胜委员认为,一些惯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他认罪认罚了,考虑到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不一定“从宽”。摄影/冯涛
并非一律从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审议中,对哪些案件可以从宽,如何从宽,一些常委会委员表示出担心。比如,郎胜委员就提出,“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吗?一些惯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他认罪认罚了,考虑到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不一定从宽。”
在常委会会议闭幕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和刑法规定的自首从宽相同,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表示,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他强调,“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可以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这一制度有效运转必须保证的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法院、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正确适用法律方面的责任。
宽严相济的关键就是找准宽与严的平衡点。“从宽”,不等于“从松”。“宽”到什么程度,应该有明确的界限。如果一味强调“从宽”,那么就必然会偏离公平正义的正常轨道;反之,过分强调“从严”,又与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相悖。实际上,宽严相济的分寸把握,更多地考验着司法智慧。这就要求案件裁判者始终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原则,准确把握“从宽”“从严”的界限,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从而不偏不倚地对个案作出公正裁判。
在法律实践中,尽管我国不少法律条款都有自首、坦白等规定,但缺乏一个内涵严谨、外延清晰的总体规定,也没有设置明确的审查机制,以致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的认识不统一,对案件采取的从宽处罚措施和幅度也不统一,司法效果难免因人而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由笼统含混走向具体清晰,正是其价值所在。
会不会“同罪不同罚”?
此次试点共有18个城市,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是否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现象,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是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此,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明确表示,“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他说,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沈亮也表示,“从宽主要是在法律的幅度和框架内进行的。对类似案件,在其他非试点地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是要按照法律规定酌情考虑的。”
如何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大,在避免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审判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因为利益的冲突或人情世故,个别丧失职业操守的法官,甚至可能会以宽严相济为幌子进行枉法裁判。审议时,许多常委会委员特别强调强化监督的重要性。
万春表示,要通过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上的制约,来防止“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一要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
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有矛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仍然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二要规范诉讼程序。首先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
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仍有提出复议、提请复核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证明和量刑建议具有最终裁定权,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加以纠错。
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如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做好衔接工作,尽快制定试点办法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这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速裁程序两年试点期限已满,授权决定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
审议中,一些委员对两个授权决定的关系提出疑问,强调要认真总结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经验,尽快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总结中分析了该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比如,试点案件范围相对偏窄,主要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或单处罚金的案件;速裁程序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一些地方庭审重点不突出,出现庭审走过场、开庭程式化倾向;审前环节在完善工作对接、简化审批流程方面尚有较大的提速空间;认罪认罚从宽有待更充分体现;速裁案件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的比例较低,且值班律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辩护律师”,不承担出庭辩护职责,一般仅提供法律帮助,参与量刑协商空间有限,是否享有阅卷等权利实践中把握不一。
作为先行探索,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充分表明,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配套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取消罪名限制。能否克服已经暴露的问题,避免新问题大量出现,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在授权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试点办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文/本刊记者 彭东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