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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是保障“舌尖安全”的核心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7月12日 08:38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简称新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提出“社会共治”的原则,并在多项条款中设计了制度实现的基本通道。比如,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产业涉及畜牧业、种植业、化学工业、机械装备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产品批发零售业等许多行业,产业面大量广,风险传导性强,监管难度大。食品供应链条长,从田间到餐桌涵盖种植、养殖、加工、保存、运输、销售、消费等数十个环节,任何环节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都会沿产业链传导,最终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据统计,小微企业大约占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80%,不少食品生产经营者达不到许可条件。一些小作坊、食品摊贩长期游离在监管体制之外,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带和监管难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唯有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方能构筑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半年有余,社会共治雏形初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新闻媒体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班,鼓励和引导新闻媒体依法、科学监督食品安全工作,并修订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5年,“12331”收到食品类投诉举报咨询电话37万件,其中,举报电话占40%。积极发挥食品行业组织作用,建立抽检监测信息通报和行业风险信息收集机制,组织50余家与食品相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去年,内蒙古消费者协会启动实施“月月‘3·15’”活动,在每一个月中确定一日为活动日,开展不同主题形式的消费者维权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检查、商场超市专项整治、消费维权开放日、现场受理投诉、现场咨询服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发布、消费警示发布、消费调查等。执法检查中,张德江委员长对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这个方法很好,不要把问题都堆到一年的‘3·15’。”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是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行为、责任、能力以及制度等要素的有机结合,需要构建一个相互协调的治理体系。企业应主动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社会组织应发挥好对民意和政策的缓冲作用;社会媒体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民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角度,依法推进社会共治要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准确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必要的工作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风险、规避风险,举报隐患;二是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咨询,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依法严格保护;三是注意引导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信息发布行为,对出现误导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对故意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要依法予以惩治。

    特别应该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执行力。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不断健全,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严格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食品安全治理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政府提高治理能力要从提高执行法律的能力入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强化政府监管队伍的法治意识,让法治意识引导实际行动;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执法办案能力;要提高责任追究机制的执行力,整治失职渎职行为,敦促执法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在执法过程中,政府要提高协调沟通、高效行政的能力,包括政府各部门相互协作的能力,以及与其他共治主体沟通协商的能力,激发其他共治主体的力量共同治理。

河北省霸州市食药监部门通过岗前培训,选配了383名乡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在本村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协助日常监管等工作。摄影/李晓果

    (文/本刊记者 彭东昱)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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