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蹄疾步稳 夯实基础

——湖北省咸宁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情况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7月12日 08:57

    自咸宁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及市政府的积极配合下,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认真谋划,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地方立法各项工作正积极稳妥推进。

    坚持“三个到位”,为地方立法提供有力保障

    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始终将坚持市委领导贯穿于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争取市委重视,加强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市委重视到位。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市委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市委常委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有关地方立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地方立法有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时任市委书记任振鹤专题调研立法工作时强调,市人大要充分行使好地方立法这一新的职权,不断推动和服务地方发展。新任市委书记李建明上任伊始,就到市人大调研地方立法工作,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市立法工作准备情况,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权。市委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市长为第一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两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地方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有力地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稳步有序推进。今年519日,市委组织市“四大家”领导、各县市区人大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班子成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600余人,召开市委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暨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会议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同志作《贯彻立法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专题辅导报告,并对地方立法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

66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聘请9名专家组成立法顾问组。摄影/刘勇

    二是机构人员到位。市编委于201411月和20154月两次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地方立法机构的有关工作,先后批准增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全市行政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从市直机关调剂4个行政编制给立法工作机构。20144月设立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1名)调整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署办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有编制5人,工作人员3人,下设办公室、综合法规科、立法规划科等3个内设机构。2016116日,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依法产生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4名。4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任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名。

    三是经费投入到位。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建立了立法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立法调研、法规论证评估、委托起草、立法宣传和培训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每个立法项目30万元安排年度立法专项经费,2016年度安排立法专项经费共60万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逐年递增,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立足“三个注重”,奠定地方立法坚实工作基础

    一是注重立法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学习。2015年,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队,先后10人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干部培训班的学习。两批选派3人赴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挂职学习。市人大常委会机关50多名干部分三批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法有关知识培训学习。组织立法实务培训。今年427日,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了2016年度地方立法专题培训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法治办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全体工作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及法制机构负责人、备案审查室负责人等130余人进行立法实务专题辅导培训,有力提升了立法工作能力。开展立法考察学习。今年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先后带领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员到长沙、广州、佛山等地进行地方立法专题考察学习,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地方立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开阔工作视野,增强立法工作能力。

    二是注重立法智库建设。2015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咸宁市人大立法顾问组,其成员从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市委党校、咸宁市法学会以及咸宁市城建、规划、城管、文化、环保等职能部门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中选聘,最终确定9名专家组成立法顾问组,为地方立法提供专业咨询和业务参与,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保障地方立法质量。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市人大常委会还研究针对单项法规的专业性问题,采取“一法一顾问”形式,聘请有关高校专家学者为立法咨询顾问,加强与有关高校合作,借助其专业优势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目前,已聘请中国地质大学校长王焰新为“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咨询顾问。同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在全市选取一所高校、一个社区、一个县直部门、一个乡镇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发挥基层单位在地方立法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注重立法制度建设。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及时修改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分别研究审议出台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团制度的意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工作规定》《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等制度,为有关工作开展确立了规范。

    强化“三个主导”,扎实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一是主导制定立法条例。为了确保地方立法权的规范行使,市人大常委会报经市委同意,并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从20159月开始组织工作专班起草了立法条例草案,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工)委室、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20151029日和1230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两次审议。经过修改完善后,2016116日,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市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3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咸宁市立法条例。415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咸宁日报》全文公布《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并作相关解读。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由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会议,印发条例单行本,部署立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抓好立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为行使地方立法权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主导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工作“蹄疾步稳、积极稳妥”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控制数量、把握节奏、确保质量的原则,认真编制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对咸宁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咸宁市的立法需求。201510月,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就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征求“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在咸宁人大网、《咸宁日报》上发布关于征集对立法工作建议项目的公告,向社会广泛征集对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立法建议项目36个。经过认真研究筛选,在事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前提下,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报请市委常委会批准,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即计划项目3件,其中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项目1件,为《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2件,分别为《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预备项目2件,分别为《咸宁市山体保护条例》《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同时,将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咸宁人大网和《咸宁日报》上予以公布。

    三是主导实施年度立法项目。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开展立法项目有关推进工作。认真部署立法项目有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2016年立法工作推进会,对立法项目有关起草、调研、审议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要求每个立法项目都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小组和工作专班,制订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切实做到任务、专班、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明确工作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制订下发《咸宁市2016年度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两个立法项目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确保立法项目有序推进。组织考察学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3个考察组分赴鞍山、黄山、长沙、佛山等地考察学习地热资源保护、古民居保护立法实践经验和做法,为做好市立法项目提供有益借鉴。加强督促指导。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及人大有关专委会全程跟踪参与法规起草工作,提前介入到两个条例的调研、起草等过程,切实把好关,加强督促指导,严格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进度。目前,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古民居保护条例已完成起草工作,并经5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工作安排,两部法规草案于6月上旬提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审议,6月中下旬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

    (文/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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