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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银行不良资产风险防控

文/全国人大代表 梁明远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6年06月22日 09:04

    近年来,甘肃省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中发现以下情形:

    涉案标的额大,恐慌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被告或几个有关联关系的被告;

    金融机构对借贷企业经营信息掌握不及时,贷后跟踪监督不力,借贷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后反应迟缓,应对措施不力;

    贷前对借贷主体调查审核不严,担保不实;

    部分案件存在金融机构涉嫌逃避金融监管;等等。

    对此,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银行业应有充分的认识和提前预判,警惕金融不良资产风潮的发生和蔓延。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关注金融安全问题。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比如,加强银行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真正发挥征信系统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对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借贷主体,应当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

    第三,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加强贷前审查、贷后跟踪监督力度,严格落实谁放贷、谁催收、谁负责的制度。

    第四,公安机关要准确界定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做到精准立案,防止经济纠纷人为进入刑事程序。否则,既侵犯人权,也不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人民法院应加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一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审判力量向办案一线倾斜,加快办案进程,提高办案质效。力争做到快立案、快送达、快保全、快审判、快执行。二是强化审判服务延伸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效应,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开所审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为金融机构提供有贷款意向企业的诉讼记录,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通过召开法院、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座谈会的形式,把在审理重大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金融监管机构、银行进行沟通反馈,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查漏补缺、规范管理、杜绝违规操作,保障银行资产的信贷安全。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法律宣传和案件的示范作用,引导公民和企业遵守合同约定,了解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增强诚信意识,减少债务人恶意违约,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四是加强审判保障力度。针对涉金融类案件送达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要不断强化审判管理,依法高效立案、保全、送达、审判、执行。特别是针对金融类案件当事人分布地域广、人数众多、保全难、送达难且时效性要求高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办案人员及时高效进行保全、送达,解决此类案件进展缓慢的问题。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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