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航仍需在明确“硬措施”上下“功夫”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侧记
在今年4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众期盼已久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全国人大代表等,在审议时对法律草案既有充分肯定和赞扬,更有进一步完善法律的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现场气氛热烈。他们围绕草案就立法必要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农村文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审议。
公共文化领域立法滞后,亟须法律保障
近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我国文化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制定得比较少,文化事业的发展亟须一些基础性法律给予保障,以确保达到中央要求。张健委员表示,基于此,为补齐文化领域的立法“短板”,应尽快审议通过这部法律,一些具体问题可以在法律原则确定之后,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避免出现立法滞后的现象。
多位委员在审议时表达了这样的共鸣: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因为它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文化需求,无论是对群众还是对基层文化工作者而言,“保障法”这三个字本身就让人感到很温暖,让人心中更踏实。近年来,百姓的文化需求越来越强烈,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公共文化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保障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应该及时上升到立法高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促进和规范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对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和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议案。吴恒委员认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意义,首先是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指向的法律体现,其次是将公共文化得以发展和传播所需的基本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应注意因地制宜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群体对文化需求的差异性很大。审议中,多位委员指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应注意因地制宜。
“提供文化服务保障,包括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内容设置、文化活动安排等,都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不能简单化、不能一刀切,防止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花钱搞了建设,但是群众无法享用,不喜欢、不高兴。”刘振来委员说,这些年在调研中就发现类似情况,有些地方文化设施搞的档次不低、场面不小,但是当地群众参加活动并不是很积极、很踊跃,原因是依托这些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的文化活动不贴实际、不接地气,群众不感兴趣,调动不了群众的积极性。在他看来,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办法,就是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期盼,这样才能使公共文化投入产生更大效益,使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现在的法律草案对这方面要求过于原则,应更加明确地作出具体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我听到一些反映,有一些场所建了以后根本没有人去,有些图书室去看书的人确实不多。建了场馆,就要雇人管理,财政还要拿钱。”姚胜委员也强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必须因地制宜,必须注重效益。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对此,龙超云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要根据国民经济和国家公共文化发展需要,建立全国公共文化财政投入的基准比例”的内容。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相差很大,差距甚至达到上百倍,很有必要建立能够指导并且衡量各地公共文化财政投入的全国统一尺度,即全国公共文化财政投入占全国财政支出基准比例。这对贫困地区政府是一种相应的刚性约束,同时也为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提供量化依据。
要生产农民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产品
在分组审议中,进一步重视农民工和广大农村居民的文化服务需求、保障好农村的公共文化服务也成为热议焦点。
王其江委员表示,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问题应予以重视。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如何均等化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这个问题在大城市特别突出。
王其江委员认为,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如何均等化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这个问题在大城市特别突出。摄影/冯涛
王其江委员认为,“近期,文化部印发了一个《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这一规定应当体现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当中。虽然草案第三十五条有所涉及,但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在草案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等部分补充上这方面的规定。”
对于很多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来说,引进社会资本难度很大。这些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但挖掘开发利用不够。对此,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健全多元参与的投入机制,增加“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鼓励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事业经营和管理社会化”的内容。
莫文秀委员也建议要更加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当前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重要问题,是城乡差别较大,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均衡……与中央提出的消除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存在差距。建议增加‘国家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推动城乡文化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内容。”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那辉表示,农村文化建设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文化设施基础薄弱,文化活动不接地气;二是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文化失去了中坚力量和新鲜血液;三是农村经济基础不强,文化建设动力不足,常常无人过问、无钱办事。农村文化关乎农村稳定发展大局,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不能忘了农村、农民。草案中提出国家要重点向农村地区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各级政府应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农村、农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许婷认为,农村基层文化服务之所以成效不明显、大量文化设施闲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大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人员配备没有到位。农民接受公共文化服务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县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但目前这两级文化单位存在专业化薄弱、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等问题。
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也要避免过度商业化
辜胜阻委员表示,现在很多地方建了很多场馆,但是重建设、轻管理、轻内容,存在空置现象。要改变这样一种局面,政府应更多地去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培育文化产业,从而让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共服务。
信春鹰委员表示,按照草案的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基本上都是公共产品,但目前很多公共文化设施在经营和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商业化。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应该有底线,过度商业化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冲击很大,法律要对这类现象有明确的态度。
李连宁委员认为,公共服务设施本身就应该是非营利的,应该鼓励社会力量来开展一些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或者建设一些公益性的文化体育设施。国家对设立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应当让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不应笼统地讲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而应根据定位有所区别。
建议将美术馆也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草案第十三条列举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一些公共文化设施。审议中,多位委员都建议应将美术馆也列入公共文化设施。据媒体报道,2001年全国美术馆参观人数1462万人次,2012年上升到2119万人次,2013年是2856万人次,2014年是近3000万人次,上升幅度很大。
“美术馆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并称为三馆,一同进入免费开放的行列。到现在,免费开放的美术馆已经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王其江委员说,美学素养是现代公民文化素养的重要内容,接受美学教育熏陶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美术馆参观人数的大幅上升,反映出人们对美术文化的日益关注和对美术馆服务的迫切需求,因此建议将美术馆列入其中。
在龙超云委员看来,把美术馆纳入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范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传播美术文化的作用。
陈光国委员认为,美术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已经有多年的实践基础,也是比较成熟的。通过美术馆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一个很好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此外,体育馆是否列入也应当予以考虑。
李连宁委员建议,要根据现实公共文化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梳理和考虑,“基于此,应该把美术馆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文/本刊记者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