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部分修改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这三部法律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由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修正案一审即获通过。
今年6月,党中央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转发了有关文件。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此次修法正是为落实这些举措提供法律支撑。在向大会作出的说明中,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指出,修改“三法”的总体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三法修改不是全面修改,而是部分修改。重点是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各方面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有的需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有的需要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认识还不统一的问题可以继续深入研究。
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决定》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
一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15人至27人,修改为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
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四是增加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加强代表选举工作
为把好代表“入口关”,《决定》加强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一是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二是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增加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三是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加强代表工作
为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决定》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三法的修改,本届常委会给予了高度重视,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带队深入到县乡进行调查研究,修改内容针对性强,解决了长期以来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明年就是县乡换届选举,修法将对今后的人大工作,特别是基层人大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文/本刊记者 彭东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