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 > 中国人大杂志 > 中国人大杂志

建议办理推动司法进步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3年09月29日 10:49

 “对于我提出的有关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惩处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曾派专人多次和我进行沟通,前不久,还收到了他们关于建议办理的书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告诉本刊记者,话语中透着满意。

据了解,2013 3 月全国“两会”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代表议案3 件、建议189件,涉及31 个代表团730 人次。内容涉及制定修改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有关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审判执行等多方面。

办理代表建议是“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如今半年时间即将过去,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如何?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落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监督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证明,许多建议已经直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推动相关工作开展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力促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要求。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就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尤其要抓好人民陪审工作这一体现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和载体。”今年,全国人大代表赵爱武就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领衔提出了一份建议。

为了起草这份建议,赵爱武与相关人士专门就所在的四川省广元市人民陪审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并多次前往法院进行实地调研。“目前,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陪而不审’现象。”赵爱武在调研中了解到,社会对陪审工作的知晓度并不高,陪审员的来源和产生未体现广泛的人民性。“部分人甚至认为陪审工作实际只起到了充实合议庭人数的作用,虽然客观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在保障和实现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民主方面未充分发挥作用。”赵爱武说。

这些问题让赵爱武认识到人民陪审制度亟待完善的紧迫性,她从促进立法、加强管理、强化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代表们的建议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该建议的承办人告诉本刊记者,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更好地吸收和采纳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建议,今年5 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议上提出了人民陪审员数量“倍增计划”,对完善参审机制进行了部署,强调要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着力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改变长期驻庭做法,努力杜绝饱受诟病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已向中央建议把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列入新一轮中央司法改革的重点项目,并将于10 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沈德咏说,这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提供了重要契机。据了解,今年涉及人民陪审工作的代表建议有4 份,一共有9 名代表提出。承办人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正在全国范围进行专项书面调研,并组成调研组赴山东和黑龙江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其间将就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广泛征求意见。

加大民生保护力度

近年来,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重措施来维护食品安全,可治理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此伏彼起。因此,社会民众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民众的呼声就是代表的关注。为此,重典重罚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许多代表建议的重点。“一项网调显示,70% 的受访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就是打击不力。所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众望所归。”全国人大代表莫小峰表示。2013 年,她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希望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性案例,以便职能部门在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中能更为明确和准确地适用法律,提高打击成效,威慑犯罪行为。

8 8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同志到山东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调研人民陪审工作情况。

“惩罚力度不强、刑法的震慑力不够是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阎建国从多年的律师从业经历出发,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今年,有关加大食品安全惩处力度的建议非常集中。”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监督办相关负责人向本刊记者介绍说。实际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2001 年以来,已经有一些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相继出台。2001 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

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1 2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对刑法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了修改完善,增设了第408 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监督办相关负责人对本刊记者说,为贯彻刑法修正案( )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修改完善的规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同时针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今年5 3 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发布了五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典型案例。“确保件件沟通,让代表满意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之一。”谈到建议的办理过程,该负责人表示,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全程都会采取电话、发函、调研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阎建国告诉本刊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对他的建议非常重视,曾派专人多次和他进行沟通,征求意见。“这次司法解释的公布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典型案例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阎建国认为,这些措施从加大处罚力度和严密法网两方面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对违法犯罪行为将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诚信体系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统一的社会财产监管体系和征信系统平台没有建立。各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排斥信息互通共享,对法院执行工作协助配合不够,使得对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有限。”全国人大代表梁明远在提交的建议中谈到了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内,更再次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监督办相关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结合代表提出的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执行难”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正在采取和即将推出一系列举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快‘天平工程’建设,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该负责人表示,一期任务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信息网络系统的全面应用,最终可为人民法院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据了解,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与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工商银行总行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合作的基础上,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工商总局、证监会、主要商业银行等部门进行合作洽谈,继续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和推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发挥联动威慑作用。

2007 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将某一领域的行为信息(即被执行人涉及民事强制案件的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征信系统予以记载。监督办相关负责人对本刊记者说,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建议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 月份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许多代表提出的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议进行了积极回应。

从国家立法层面解决规避执行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要大力推动的重点工作。该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总结经验形成理论,为推动强制执行法出台奠定良好基础,为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创造必要条件。(本刊记者 / 张维炜)

编 辑: 张学文
责 编: 沈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