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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简况

来源:   浏览字号: 2000年12月06日 00:00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57年6月26日至7月1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几个报告;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成立广西、宁夏自治区的决议;讨论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会议决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会议补选陈其尤、季方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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