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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9月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6年10月12日 14: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30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管理模式,积极进行相关改革试点,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赞成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3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务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经本次会议修改并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8月和2014年12月作出的两个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授权决定的内容已经被全部吸收,授权的目的已经实现,两个授权决定的效力应当相应终止,建议对此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自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总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实施的经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快制定统一规范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加快推进规范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的立法工作。有些常委委员还对这几部法律修改后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注意研究采纳这些意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加强风险防控,保证相关法律修改后的顺利实施。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马冬潇
责 编: 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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