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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会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浏览字号: 2011年06月13日 15:22

亚洲新加坡议会称国会,沿袭英国威斯敏斯特下院模式,实行一院制。

一、国会简史

新加坡1824年沦为英国殖民地。1942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重被英国统治。此后新加坡社会民主意识上升,人民要求在政府中享有更多发言权。英国总督被迫让渡制宪权,成立由官员和非官方人士组成的政治咨询局,并于19477月正式更名为行政委员会与立法议会,规定立法议会的六名议员必须通过投票选出。1948320举行英国殖民总督统治下的第一次选举。

1959年新加坡获准自治,同年5月举行第一次立法议会选举。选出全体议员51名,人民行动党赢得43席。本届国会为自治后举行首次大选以来的第11届国会,200656选举产生。

二、国会地位

新加坡政治体制源自英国殖民政府。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完全分立。立法机关为总统和国会,行政机关为总统和内阁,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司法机关独立性受宪法保护。内阁集体对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和质询。

三、国会选举与产生

国会每届任期5年。国会可提前解散,大选须在国会解散后3个月内举行。国会议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年龄不小于21岁,拥有熟练的语言能力,至少会书写英语、马来语、华语或泰米尔语的其中一种,并符合宪法规定的候选条件(未被剥夺选举权利)。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权投票。投票是秘密的,强制性的。

国会议员由民选议员、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组成。目前,民选议员由全国9个单选区和14个集选区的公民选举产生。集选区候选人以36人一组参选,其中至少一人是马来族、印度族或其他少数种族。同组候选人必须同属一个政党,或均为无党派者,并作为一个整体竞选。

非选区议员(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NCMP)从得票率最高的落选反对党候选人中任命,且须在选区获得至少15%的选票。非选区议员制度确保国会中有非执政党的代表。非选区议员一般设三名,顶限六名。如果大选中获选反对党候选人少于三名,由得票率最高的反对党候选人出任非选区议员,使反对党议员人数达到三名。若反对党候选人在大选中赢得三个或以上席位,国会将不委任非选区议员。非选区议员享有投票权,但不得就拨款法案、涉及财务的法案、修订宪法的法案、不信任政府的动议以及对总统提出的罢免动议投票。

官委议员(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NMP)是由总统委任的非民选议员,以反映独立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国会在大选之后六个月内可裁决是否委任官委议员。官委议员候选人通过议长担任主席的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Special Select Committee)提名,民众推荐产生。被提名人必须在公共服务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在艺术、文化、商业、劳工组织、社区服务等领域有杰出表现。总统根据特别遴选委员会提名,可最多委任九名官委议员。官委议员任期两年半,不代表任何选区利益。官委议员享有同非选区议员一样的投票权限。

民选议员和非选区议员任期到国会解散为止,可以连选连任。官委议员任期为两年半,或至国会解散,以较早期限为准。

四、国会职权

新加坡国会拥有立法权,预算审批(财政监督)权和监督政府的职权。

五、国会组织结构

新加坡国会由议长、内阁、国会领袖、党督、议员和政务次长组成。

议长主持国会,由议员在新一届国会会期开始时选出。议长可以不是国会议员,但必须是有竞选议员资格的新加坡公民。如议长是国会议员,须从不担任部长或政务次长的议员中选出。议长执行国会议事条例,并有权在必要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裁决。议长确保议员遵守议事秩序,并决定议事发言顺序。议长提出议题让议员进行辩论和投票表决,是议会特权的监护人。议长不参与国会及委员会辩论,但可就有关动议投弃权、赞成或反对票。如议长是由非议员人选担任,他无权参与投票。议长也没有投关键的决定性一票的特权。国会选出议长后,议长将任职直到新一届国会成立。

新加坡国会设国会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由总理委任,负责策划并管理政府立法活动,安排国会事务。国会领袖为议长提供有关部长、政务部长和政务次长座位的排序,在会议期间提出议事和时间安排。国会领袖不是受薪职务,现任国会领袖为国家发展部长马宝山。

党督(党鞭,Party Whip)负责安排政党议员参与议案辩论和投票工作,并确保在表决和投票时得到本党议员的支持。现任人民行动党党督为总理公署部长林瑞生。

政务次长为各政府部门在议会中的协调代表。

现任国会设有7个常任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提名议员担任各特别遴选委员会成员并向国会提交有关人选的提名,由议长主持。

特权委员会(Committee of Privileges)由国会委任,对任何违反国会特权的投诉进行审查。由议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预算委员会(Estimates Committee)负责预算审查,并向国会提交符合政策的缩减措施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呈预算的形式。

福利委员会(House Committee),负责在国会会议期间设立特别遴选委员会,并安排全部国会议员的福利事务。

公共账目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负责审查政府公共账目、国会批准的公共开支预算和连同审计报告共同提交给国会的其他账目。委员会可以获得总审计长的支持与协助,有权传召证人和审查有关账目的资料和记录。

公共陈情委员会(Public Petition committee),负责处理公众请愿和陈情案件。任何公众和企业有权通过一名议员向国会提交一份陈情书,对不公待遇提出申诉和请求。委员会不对陈情书做具体判断,只是对内容进行总结并呈报国会。

议事常规委员会(Standing Orders Committee),负责定期检讨国会议事规则,根据情况变化提出相应修正或更改建议。

六、会议制度

新加坡每届国会会期不同。国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视议案繁复程度,会期为24天不等。国会会议一般在工作日,除非国会通过动议指定在周末或假日开会。议事常规规定,会议必须在指定时间开始,指定时间结束,除非议长另行通知或国会通过其他决议修改时间。

会议由议长负责召集,提前一周通知各议员。议员收到通知后向议会提交准备向部长质询的问题、对议案的修改意见和拟在会议上讨论的问题等。

按照议事常规,法定出席人数为除议长以外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在计算人数时,议长或当时主持会议的议员不包括在内。但如果总统在场,则此项规定不适用。特别遴选委员会开会时法定人数为三名议员,主席除外。

国会会议由议长主持,如议长无法出席,由副议长主持。会议使用英语、华语、马来语和泰米尔语四种官方语言,国会开会时公众可旁听。国会会议一般于中午1230分开始,在通过一项决议后,议长可在下午315分后的任何时间终止会议,无须另行通知,于当日345分复会。议长有权在任何时间宣布休会。

国会以简单多数票审议通过法案、财政预算案和修改宪法。在表决时,议长将要求赞成(Ayes)与反对者(Noes)发出呼声(Collection of Voice),并依此判断多数。

涉及主权、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的宪法条款需经全民公决,通过记名表决的方式,获三分之二公民支持才能修改。国会通过的法案由总统签署生效。

编 辑: 包瓴瓴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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