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担当 务实作为 创造性做好河北立法工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范照兵
党的十九大以来,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河北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坚持向重点领域倾斜,向填补空白侧重,向管用有效发力,创造性地出台了一批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能落地的地方性法规,为推动河北改革发展发挥了法治保障的重要作用。
一、突出“创制性”,服务河北改革发展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和河北省委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地方立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突破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我们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把创制性作为立法的重要考量,使地方立法资源更加切合河北实际、更加务实管用。自2018年换届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出台法规及法规性质的决定39部,其中创制性立法27部,占比达71%。一是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进行创制性立法。率先发起京津冀协同立法倡议,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不同立法主体、立法机制、立法项目的有机融合。围绕交通、生态、产业三个重点领域取得了水污染防治、湿地保护、城乡规划等20余部协同立法成果,特别是今年省人代会上通过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实现了“一个文本、三家通过”。为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改革创新,多次开展立法调研,提出加强雄安新区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并推动落实。批准了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控制吸烟条例,为冬奥会筹办提供法治支撑。二是助力三大攻坚战进行创制性立法。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贯彻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加强金融、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制定学校安全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围绕精准脱贫,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法治方式推进精准脱贫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围绕保卫碧水蓝天净土,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决定等法规,推进河北省国土绿化进程。三是助力破解河北改革发展难题进行创制性立法。紧紧围绕改革重点,抓住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和突出矛盾,切实把握需要立什么法、优先立什么法、能够立什么法的问题。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全国较早出台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依法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双胜利。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出台关于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规定。围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决策要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统筹修改了省建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等法规,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证明事项。
二、坚持“小切口”,彰显地方立法特色
坚持立足地方实际,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盯紧关键环节,主动调整立法布局,不贪大求全,以“小切口”折射“大视角”、解决“大问题”。一是坚持切口要小。通过缩小切入点,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法规性质和地方特色的“小切口”决定,使解决问题的立法资源更加聚焦,有效推动一些难题的解决。制定出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决定,推动“小秸秆”变成大产业,提高了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有效降低了秸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制定农村改厕决定,有效改善了农村卫生环境,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质。二是坚持切口要准。就是靶向精准、有的放矢,有几条立几条、有多少立多少,使每部“小法”既源于大法,又细于大法、实于大法,形式灵活多样,更能咬紧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特定问题。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时,将立项之初的“安全管理”调整为“治安管理”,使立法直接定位到治安安全领域,调整对象、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更加精准适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决定时,针对涉及部门多、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细化了建设施工扬尘、裸露土地扬尘等防治主体责任和执法监管责任,极大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三是坚持切口要深。围绕关键环节关键问题,努力使“小切口”能有效解决“大问题”。河北是全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战场和最前线,是首都政治和生态“护城河”。在制定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决定、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决定时,既针对河北草原和山区绿化建设的短板,解决草原退化和造林绿化问题,更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加快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
三、打好“组合拳”,加快形成法规体系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立法领域,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科学谋划,综合发力,持续推动,上下联动,着力形成协调完善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法治体系,打好立法组合拳。当前河北现行有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共46部,占法规总量的21%。一是顶层设计,科学安排生态环保立法计划。在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时,将生态环保作为本届立法重点,分类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立法计划。定期组织立法回顾,及时修订或废止相关法规,确保形成完整有效的生态环保法治体系。二是统筹谋划,铸造山水林田湖草最严法治链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河湖保护和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等10余部法规,形成了涉及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有害物质、环境噪声等领域各方面较充分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体系,织密了生态环境法规网,为美丽河北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三是精心指导,形成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合力。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帮助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生态环保领域开展立法工作,以省市两级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至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67部,其中涉及生态环保领域立法22部,占比31%,其中《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地域特点十分突出,较好解决了本地区生态环保领域遇到的问题。
四、着眼“真管用”,增强法规刚性约束
更加注重制定确保法律实施的保障性条款,对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等方面现实问题、突出问题有力回应,补弱项、填空白,使法律法规真管用。一是依法提高违法成本。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落实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筑牢全省生态屏障。在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在优先保护饮用水方面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特别是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设置了20万元处罚下限。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中,针对河道采砂难题,对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不设置处罚上限。在张承草原决定中,规范了3类未经批准的禁止行为、9类禁止行为等等。二是积极破解执法难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中,有针对性地细化了管控措施及处罚办法;在禁牧方面的法规中,规范了养殖活动,加大对山林草场保护力度;在河流、湿地、水源等方面的法规中,加强了整体治理;在城市市容及城市供水用水排水方面的条例中,对城市生产生活用水进行了分类管理,对垃圾等污染物进行了规范处置;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法规中,提倡资源再利用,规范了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此外,在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噪音管理、全区域的水源涵养功能、环境教育等方面都成功进行了立法实践。三是持续提升治理水平。在农村改厕工作的决定中,首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改厕资金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相关渠道资金,各级财政应当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主动改厕,有效解决了“钱由谁出、怎么改、怎么管”的难题。作为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统保护和治理河湖的法规,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成功开创了以立法规范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的先河,构建了严格严密的水生态保护制度,将河(湖)长制工作成果固化,实现了河(湖)长制工作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制定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推进了建筑业节能减排,有效促进了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了全省城镇化水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生活中百姓高度认可的绿色积分等奖励形式予以规范,有效推进了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
五、确保“能落地”,倾力打造立法精品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发挥立法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以“能落地”的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一是责任明确,致力落地见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勇于在经济、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发展的突出矛盾焦点处砍一刀,刀刀砍中要害,处处体现河北特色。在张家口承德草原保护决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等等。二是方向明确,提高精细化水平。针对影响地方性法规质量的主要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修订了立法计划项目论证工作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全过程质量责任的若干规定、立法后评估办法等20多项制度。积极跟进全国人大做法,出台了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制度,加大了开门立法力度,拓宽了民主立法渠道,提升了立法质量。三是要求明确,破解监管难题。坚持把立法和监督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并全面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2019年创造性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三项联动监督执法检查,创新了“四级人大联动,五级代表参与”的监督机制,统筹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手段,收到良好效果。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立法和监督工作良性互动、共同提高。今年创造性开展了“6+1”联动监督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和占用耕地建房问题、违规违建项目、资源能源项目等7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还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执法检查,形成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
本文为《人大工作研究》2020年第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