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就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提出4件议案、18件建议。现将代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简要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完善保障法律实施的制度和措施
有的代表提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配套政策、技术规范、标准体系等,保障法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有的代表建议,建立土壤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有计划地增加鉴定机构数量,特别是非营利性鉴定机构的数量。探索建立“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的二元制约模式,以鉴定意见为核心,通过引入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两类主体,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视,实现由形式到实质的全面检验。
二、增强监管执法能力
有的代表提出,国务院应从完善监管体制、捋顺职责分工的角度出发,加快构建系统全面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管理体系,建立涉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各司其职、权责分明、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有的代表建议,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地块设置管控要求,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污染防治关口前移,从斩断污染来源。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进行监测,督促被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隐患。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为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奠定基础。
有的代表提出,建立土壤污染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监管部门间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有效整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调查成果,探索建立土壤管理基础数据库,为增强日常监管执法效力提供保障。
有的代表建议,健全耕地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网络,依据自然状况、种植模式、作物种类等条件,科学设计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点,确保实时监控、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努力实现对所有耕地的全覆盖、长期、持续监测。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与省级地方大数据平台建设有机结合,探索构建土壤污染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体系,确保污染发生及时提醒、有效防范,不断提升土壤环境质量风险预警能力与处置水平提升。
三、加大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力度
有的代表提出,加快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体系,集成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及修复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注重吸收借鉴外国成熟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经验、法规体系、标准和修复技术。积极研发适合我国土壤污染特征、更好满足国内各个地区需求的修复技术,加快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技术研发、应用体系。进一步加强地方环科院所建设和监测站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大力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一支素质过硬、力量充足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队伍。
有的代表建议,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监测预警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等。建议设立中央和省、市、县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广泛用于农用地污染修复、无法认定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壤污染修复、完善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培养土壤修复专业人才队伍、扶植土壤修复企业初创经营等。
有的代表提出,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完善土地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因地制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事后补贴等形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创新金融、保险、税收等支持政策,对开展地块污染治理的经营主体或市场主体优先实施信用担保、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完善地块污染防治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持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特色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四、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
有的代表提出,探索完善公众参与形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相关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的代表建议,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全过程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在制定土壤利用规划、修复计划等过程中,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通过引导社会公众广泛、深入参与,不断浓厚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和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执笔人:研究室一局 孙琳琳 杨轶
本文为《人大工作研究》2020年第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