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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对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意见建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6月03日 16:46

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围绕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改共提出议案1件、建议4件。同时,一些专家学者也对此提出了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总梳理如下。

一、关于拓展卫生检疫工作内涵

我国现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侧重于对传染病的管理,调整范围过窄。美国“炭疽粉末”事件和2003年SARS疫情后,很多国家把可能造成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其他事件,如核辐射、生物、化学污染等防控放在突出位置,但这些尚未纳入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调整范围。建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第3等条款进行修改,丰富卫生检疫工作内涵,填补管控空白。

二、关于体现“风险管理”理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实际工作中受人力和检疫技术的局限,这项工作比较难操作。建议在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时体现“风险管理”的理念,即根据传染病发生、发展、传播的形势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进行风险程度分析,根据风险高低进行分类管理,集中力量先把高风险的管住,这既能降低传染病传入传出的风险,又便于实际操作。

三、关于信息通报与共享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时将境外输入病例信息与地方共享,为实现境外输入疫情“闭环管理”提供了必要前提。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疫情信息的通报和共享仅作了原则规定,与工作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建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改,要及时总结提炼吸收本次疫情防控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明确建立卫生检疫疫情信息网络体系,并及时与卫生部门共享信息,形成长效机制。

四、关于修改法律责任条款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一些入境人员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等问题多次出现,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今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对依法惩治有关犯罪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应看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对违反规定但未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未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行为的处罚,仅为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种类单一且处罚较轻,法律的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建议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并总结提炼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相关规定,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细化有关条款,适当加重惩罚力度。

五、关于及时吸收国际卫生条例有关规定

我国于1979年对外承诺履行世界卫生组织(WHO)1969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相关义务。2005年5月,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并于2007年6月正式实施,规定WHO成员国最迟应当三年内根据条例内容完成国内的相关立法调整或行政安排。建议根据国情现状、结合国际卫生条例精神尽快启动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法工作,完善、补充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内容,总体内容应包括:信息通报与预警、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

六、关于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目前,国境卫生检疫法与有关法律衔接方面还不顺畅,个别环节规定得不够清晰。建议在修改时统筹考虑法律衔接问题。一是在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衔接方面,要体现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和指挥体系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明确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具体职责。二是在与传染病防治法衔接方面,要明确口岸发现传染病的后续处置中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和法律责任。三是在与食品安全法衔接方面,要明确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管的范围、职责和任务,做到职责法定、依法行政。

附件: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议案和建议


执笔人:研究室二局 魏腾飞

本文为《人大工作研究》2020年第26


编 辑: 陶宏林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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